2010-05-20 10:01:34 阅读1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5.3.6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 ,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Ⅳ类汽车库。
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4 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 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5.3.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zd0}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zd0}距离。
5.3.10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0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 ≤2500 | ≤1200 | |
一、二级 | 三 级 | ||
门 和 走 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楼 梯 | 0.75 | 1.00 |
注: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1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一、二级 | ||
门 和 走 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43 0.50 | 0.37 0.43 | 0.32 0.37 |
楼 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首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m/百人) 表5.3.12
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
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2 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人
7.2.4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突出物及悬挂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3 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4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
4.0.7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 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6 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7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7.4.7 医院的病房楼、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10.2.8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法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xx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xx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xx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一2000
6.0.7 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3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5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4 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xx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7 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 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6.4.1 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5 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 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 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 灭 火 设 施
5.l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1.3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zd0}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zg}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利用xx水源应确保枯水期{zd1}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zd0}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zd0}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zd0}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zd0}秒流量计算。
5.2 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2.2 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8.2.2-2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zd0}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gjj}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8.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zd0}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xx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排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 层 建 筑 类 别 | 建筑 高度 (m) | 消火栓用 水量(L/s) | 每根竖 管最小流 量 (L/s) |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 |
室外 | 室内 | ||||
普通住宅 | ≤50 | 15 | 10 | 10 | 5 |
>50 | 15 | 20 | 10 | 5 | |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50
| 20 | 20 | 10 | 5 |
>50 |
20 |
30 |
15 |
5 | |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50
| 30 | 30 | 15 | 5 |
>50 |
30 |
40 |
15 |
5 |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xx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zd0}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zd0}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 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 、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检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5.3 室内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1年局部修订)
8.4.1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8.6.1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二、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直径应按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根据本规范表8.5.2规定的流量确定。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表8.5.2
建筑物名称 | 高度、层数、 体积或座位数 | 消火栓 用水量 (L/s) | 同时使用水松数 量 (支) |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 |
科研楼、试验楼 | 高度≤24m、体积≤10000m3 高度≤24m、体积>10000m3 | 10 15 | 2 3 | 5 5 | 10 10 |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馆等 | 5001~25000m3 25001~50000m3 >50000m3 | 10 25 20 | 2 3 4 | 5 5 5 | 10 10 15 |
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 | 5001~10000m3 10001~25000m3 >25000m3 | 5 10 15 | 2 2 3 | 2.5 5 5 | 5 10 10 |
剧院、电影院、俱乐部、礼堂、体育馆等 | 801~1200个 1201~5000个 5001~10000个 >10000个 | 10 15 20 30 | 2 3 4 6 | 5 5 5 5 | 10 10 15 15 |
住宅 | 7~9层 | 5 | 2 | 2.5 | 5 |
其他建筑 | ≥6层或体积≥10000m3 | 15 | 3 | 5 | 10 |
{gjj}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古建筑 | 体积≤10000m3 体积>10000m3 | 20 25 | 4 5 | 5 5 | 10 15 |
四、超过四层的库房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距接合器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 L/s计算。
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
六、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zd0}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8.6.2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
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三、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如超过80m水柱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设施;
四、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
6.0.7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4 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7.1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 m2 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 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8.7.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7.1B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8.7.2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三、防火幕的上部。
8.7.3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7.5A 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4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 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库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 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 的规定:
7.1.6 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l/3时,不应大于0.6m。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zd0}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zd0}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l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zd0}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zd0}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zd0}值确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xx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xx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zd1}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 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5.5 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8.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zd0}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6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9.1.3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9.1.4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9.1.5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9.2.3 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时,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9.2.4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9.2.5 甲、乙类的库房高层工业建筑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9.3.1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门,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9.3.2 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
9.3.3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置,并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9.3.5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6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3.8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9.3.9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或难燃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用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9.3.10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9.3.11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9.3.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9.3.13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9.3.14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5.7 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57(2001年局部修订)
10.1.1 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10.1.2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10.2.3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10.2.4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0.2.5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0.2.6 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10.2.7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zd1}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10.2.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0.2.9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0.2.1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