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上海袋式除尘配件有限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东北大学。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袋式除尘器使用的滤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由xx、合成纤维为主的、平面的、柔性的过滤材料制成的滤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2625—90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及滤袋技术条件
GB 6719—86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
GB 12138—89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JB/T 8471—1996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zx1}版本。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滤袋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
3.1.2 滤袋所用的滤料、滤袋的型式与规格、圆形滤袋的半周长偏差、扁形滤袋的内周长偏差和扁形滤袋的内周长及长度极限偏差等应符合GB 12625的规定。
3.1.3 外滤式滤袋也可以用外径式外周长确定规格。
3.1.4 圆形滤袋的长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1.5 对需在花板、短管固定的带卡环的滤袋,在工作条件下的拉紧力必须保证滤袋不从花板或短管上脱落。
3.2 滤袋的缝制
3.2.1 滤袋缝线材质应与滤袋材质相同,滤袋缝线的强度必须>27N。
3.2.2 滤袋的纵向缝线必须牢固、平直且不得少于三条。
3.2.3 滤袋袋口的环状缝线必须牢固且不得少于二条;滤袋防瘪环的环状缝线必须牢固且每边不得少于二条;滤袋袋底的环状缝线允许单线,但必须缝制二圈以上。
3.4 滤袋破损
3.4.1 滤袋应保证无破损。
3.4.2 覆膜复合滤袋的缝制,应保证履膜表面不被损伤。
3.4.3 对小于5mm×5mm的覆膜损伤允许补缝同样滤料予以修复,对大于5mm×5mm覆膜损伤的滤袋不允许出厂。
4 检验方法
4.1 缝制质量采用目测检验。
4.2 缝线的抗拉强度检测可采用非金属材料试验机或其他拉力试验方法。
4.3 破洞、覆膜损伤采用目测检验。
4.4 滤袋半周长、周长检测按GB 12625—90第7章的规定进行。
4.5 带固定滤料用卡环的滤袋脱落检验
4.5.1 外滤式滤袋滤袋口卡环处用专用模具测量。
4.5.2 内滤式滤袋有卡环的应与专用模具抱紧,在拉紧力符合JB/T 8471规定的{zd0}拉紧力条件下不允许掉袋。
4.6 滤袋长度极限偏差检验
4.6.1 外滤式滤袋应在自由状态下检验。
4.6.2 内滤式滤袋应在滤袋长度方向具有拉力的情况下进行,拉力值见表2。
5 检验规则
5.1 滤袋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抽样方法
滤袋检验的抽样方法为随机抽样,每批滤袋抽样率为5%,且不少于10只。
5.3 检验项目
a) 几何尺寸;
b) 缝制质量;
c) 缝线;
d) 破损和覆膜表面的损伤。
5.4 出厂检验
5.4.1 每批滤袋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4.2 按5.3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5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产品投产后,在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5.5.1 按5.3检验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
5.5.2 任一只、任一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检,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5.6 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按型式检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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