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奎说法第十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认定
案情:刘小姐是大学应届毕业生,临近毕业阶段,到一家单位工作。刘小姐工作中经常加班,但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刘小姐便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该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以刘小姐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劳动者要具备什么条件?
 
      评析: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说,十六周岁以上的个人都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由于我国暂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所以,一些个人是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比如: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承包、代理业务的个人等。这些都不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是劳动法上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以,本案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刘小姐与单位的纠纷可以直接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郑重声明:资讯 【易奎说法第十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认定】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