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制售假劣人参案件_宇哥_新浪博客
近一个时期,人参市场秩序以及人参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广泛xx。就行政机关而言,开展人参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和查办制售假劣人参案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就需要全面认识人参及相关商品的本质属性及法律含义,理顺对人参市场监管执法的法律关系,努力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

  人参的本质属性是药材。因此,假劣人参应当属于《药品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人参是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根和叶均可入药,对人体有一定的滋补作用,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从生长条件看,人参习性喜阴凉,要求温度变化和缓,对于光照、水分、养分、空气等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一般生长于山区等特殊自然环境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2005年版){dy}部第七页、第八页中,人参被分为人工栽培型(习称“园参”)和在山林野生状态下的自然生长型(习称“林下参”或“籽海”)。既然人参被收入《中国药典》,就说明它是药材,应当属于《药品管理法》调整的对象。

  《药品管理法》{dy}百零二条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xx、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xxx、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同时,《药品管理法》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罚则。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管理法》的上述罚则,均只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吊销,而未涉及营业执照的吊销。

  查办制售假劣人参案件的执法主体应当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见,查办制售假劣人参案件的执法主体应当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机关应在法律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如果对此存在模糊认识,必然导致滥用行政执法权,产生监管风险,甚至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工商机关在人参市场监管中应依法履职

  法律规定查办制售假劣人参案件的执法主体应当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在人参市场监管中无法发挥作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新“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人参市场监管中,工商机关应依法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对于人参市场的开办方,检查其是否具备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对于人参产品的经营者,检查其是否被依法准入,检查其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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