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及监管建议

债权出资的表现形式及监管建议

山东省胶州市工商局姜志刚高长玉

    债权出资,是指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的投资方式。债权出资主要表现为债转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权出资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拥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原先对A公司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甲将拥有的100万元债权转变为A公司的股权,甲从A公司的债权人转变为A公司的股东。目前,国有银行剥离不良xx执行的债转股就属于这种形式,即先由国有银行将不良xx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转变为股权。
  2.债权人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出资。
  例如,甲对乙拥有100万元的债权,后甲以出资方式将此债权折价入股A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甲通过出资入股的方式,将自己对乙拥有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同时也将乙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转移给A公司。A公司的股东一般会要求将该债权的账面价值作贬值处理,并要求甲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对甲的股权作一定的限制。
  3.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同时A公司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该公司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股权,增加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
  4.公司原来的股东把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变为新的出资。

  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乙曾经向甲借款50万元,后经A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将对乙拥有的50万元债权转变为对A公司增加的出资。这种出资方式同第二种出资方式一样,会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转移给公司。
  债权出资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说。支持债权出资的人认为,债权用于出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已经存在大量将债权作为出资的情况,而且债权出资在现行政策中也有先例。例如,{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此外,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国有银行以债转股方式剥离不良xx。
  反对说。反对债权出资的人认为,虽然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的范围,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为了保证公司用以经营的资本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和可流通性,现阶段应当禁止债权出资。因为,债权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不是具体的财产。在债务最终履行之前,存在着大量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债权出资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一些人反对债权出资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债权难以评估。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都必须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否则不能用以出资。
  笔者认为,允许债权出资符合经济发展趋势,有利于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设立公司。对于这些因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现象,有关部门应该适时跟进,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因为债权出资可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就裹足不前,应该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及需要,创新监管机制,引导债权出资发挥积极的作用。
  笔者对加强债权出资监管有以下几点建议:
  1.尽快明确债权出资的法定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笔者认为,应当先将本文归纳的{dy}种和第三种债权出资形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债务人即接受出资的公司,债权人以债权出资不会给公司带来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2.规定债权出资须提交的登记材料。
  为了便于基层登记机关操作,应尽快对债权出资须提交的登记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登记机关的监管需要,申请债权出资应当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1)关于同意债权出资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以债权向本公司出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
  (2)准许债权出资的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公司章程必须予以记载的事项。因此,在申请债权出资时,应当提供载明准许债权出资内容的公司章程。
  (3)股东与公司的债权转让或抵消协议。该协议是债权转变为股权的重要事实依据,在办理登记时必须提供。
  (4)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明(xx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起生效。因此,在申请债权出资时,应当提供已通知债务人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书面文件。因为,这是公司拥有对第三人债权的重要依据。
  (5)债权评估和实收资本验资文件。在一般情况下,以货币出资无须再提供价值评估文件。在本文归纳的{dy}种和第三种债权出资的情况中,股东以债权出资时该财产已经被公司借走,实际上相当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基于公司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因此发生了变更,企业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写明相关事实。

 

附:某工商局的债权出资方面的规定

石狮市有限公司债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狮工商[2009]69号2009-11-17

{dy}条为了促进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出资登记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以下称债权转股权)和以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公司债或企业债对被投资人出资的行为(以下称债券出资)。

除债券出资外的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不适用本办法。

债权转股权是指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券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债、公司债或企业债出资被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人是指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及华侨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是指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其股东不得作为债权转股权出资的投资人。

第四条  作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合法有效;

(二)债权人应当已经履行完毕产生债权的对价义务;

(三)债权(债券除外)形成应当导致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且不减少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

(四)以货币、实物作为给付内容;

(五)可以货币估价,依法可以转让;

(六)债券期限未届满。

第五条  债权出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三)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四)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公司股东应当缴付的出资;

(五)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六)全体股东以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七)债权人或被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已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八)债权转股权不得分期缴付,债券出资可以分期缴付,但应当在出资债券到期之日前实缴。

第六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证件或证照号码;

(二)用于转股的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债权的形成依据、时间、履行情况、到期时间等;

(三)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情况以及双方确定的出资额;

(四)用于转股的债权的交付方法、交付时间;

(五)债权转股权完成后债权消灭、股权生成的意思表示;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七)协议生效时间;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投资人以债券出资,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券出资协议》。《债券出资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债务人、被投资公司的名称、证件或证照号码;

(二)用于出资的债券基本情况,包括债券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债券到期时间、xx方式等;

(三)拟作为出资的债券数额、评估情况以及双方确定的出资额;

(四)用于出资的债券的交付方法、交付时间;

(五)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六)协议生效时间;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债权转股权出资实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并且已经生效;

(二)在被投资公司的会计帐册中完成相关变更记载;

(三)债权转股权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将债权人作为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债券出资的债权按以下方式实缴:

(一)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办理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后视为实缴;

(二)非上市交易的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被投资公司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视为实缴。

(三)非上市交易的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被投资公司后视为实缴。

(四)其他依法发行的债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并办理登记后视为实缴。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债券出资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用于出资,但不可分割的债权只能以全部债权出资。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可以将该债权的全部出资,但全体债权人均应做为出资人;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部分债权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债权出资。

第十一条  债权转股权的,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权形成过程、债权发生额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债券出资的,债券应当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审验权利凭证真实有效,并进行资产评估。

债券出资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券的评估值。

第十二条债权出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有关规定,重点审验债权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价值,具体审验债权及其出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验资报告应当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或债券出资。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该债权的专项审计和评估情况,包括: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名称、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审计及评估报告的文号、审计及评估结果等事项。此外,验资报告还应当载明本条{dy}款的审验情况、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出资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债权出资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出资的决议;

(二)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一致确认的文件;

(三)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

(四)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债权出资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登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或债券出资。

第十五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行为违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xx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债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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