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新标准解读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年,到2001年时就进行了{dy}次修订,标准发布实施后,随着实施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中有些条文可能逐渐不适应形势飞速发展变化的需要,有些方面甚至会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所以就要及时进行修订。为了不断规范复混肥料行业,进一步xx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9年11月30日批准发布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代替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这次是第二次修订。
新标准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调整水溶磷指标。
新标准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把原来旧标准的70%调整为60%,高中低浓度之间依次递减10%。
3.增加氯离子含量指标。
新标准增加了标明含氯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并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为:
未标“含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
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15.0%;
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应≤30.0%;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4.其它差异。
新标准中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器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复混肥料的快速检验。同时还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另外将水分含量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细化产品包装标识
新标准中规定,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技术指标中的“氯离子含量”,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再是标注“氯”、“含CL ”或“ CL ”。 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2.增加部分产品的警示语。
新标准中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3.增加外包装使用说明。
新标准要求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包括: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以及不适宜作物,不同作物的建议使用量等。这样做明示农民应该知道的信息,不但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保护了正规合法企业的利益。
新标准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6个月后,即2010年12月1日起,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上禁止标注 GB15063-2001标识。因此,在2010年6月到2010年12月这6个月内,生产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还没有用完的印有旧标准标识的包装袋。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