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27日11时40分,江阳区卫生局接到泸州市江阳区疾病控制中心电话,称泸州市某塑料编织袋厂发生疑似职业中毒。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只有一个生产车间,车间内有一名缝纫女工王某正在加工编织袋,加工现场有刺激性异味。据该厂职工介绍:2007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该厂缝纫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120救护车送往泸州医学附属医院救治,同时在该厂生产车间的还有两名印刷男工刘某、康某以及缝纫工王某。卫生监督员针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到李某救治的泸州医学附属医院了解情况,该院诊断为“急性二甲苯”中毒。
立案后,对负责人康某、劳动者李某和刘某进行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到泸州市江阳区疾病控制中心调取了《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书》,该报告书是接到举报后,泸州市江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该厂“中毒”现场采集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厂发生“中毒”车间有职业危害因素:“苯、甲苯和二甲苯”。经调查核实:自2005年4月工商登记以来,该厂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缝纫工2名和印刷工2名)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dy}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dy}款第(四)项,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20000元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07年4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2007年5月21日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处罚,2007年9月6日我局申请江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却凿,处罚合法,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该案目前正在强制执行中.
二、违法事实
泸州市某塑料编织袋厂2004年工商登记以来,在生产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苯、甲苯和二甲苯”,但一直未对该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适用法律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dy}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dy}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案适用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