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操作指南3_天水一色晴的空间_百度空间

第十四节   信用证付款的利与弊

      
   信用证(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zd0}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索赔(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zh1}{yt}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买家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买家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买家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索赔。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买家做生意。他不管这个买家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买家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买家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买家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xx。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yt}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买家而言,{wy}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xx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xx,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第十五节 信用证与不同支付方式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每笔交易通常只采用一种支付方式,但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客商,不同的市场状态和不同货源国的情况,为了把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可采用灵活的、多样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加强竞争,便于成交,旨在按时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争取好的经济效益。

  不同支付方式的灵活运用
     1.
   在进出口业务中正常情况,一般来讲都采用即期信用证,但为了推销产品,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优惠条件,可以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成交,亦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成交。

     2.
   为了处理货源国或出口方的积压商品或库存商品,或错过货物销售季节的滞销商品,把这类的商品变成外汇,可采用托收承兑交单方式成交。除采用上述灵活方式成交外还可采用不同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来支付货款。

     3.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系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结算。例如,成交的契约货物是散装物,如矿砂、煤炭、粮食等,进出口商同意采用信用证支付总金额的90%。余额10%,待货到后经过验收,确定其货物计数单位后,将余额货款采用汇付办法支付。

     4.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部分余额货款采用跟单托收结算。
     一般的做法,在信用证中应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xx,一张xx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xx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如下条款,以示明确:

     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xx金额后方可交单。
     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优点:
     对进口商来讲,可减少开证保证金,用少数的资金可作大于投资几倍的贸易额,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而且可节约银行费用。
     对出口商来讲,采用部分使用信用证部分托收,虽然托收部分须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以信用证作保证,这是一种保全的办法。除此之外,还有保全措施,即全部货运单据须附在托收xx项下,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单据与xx时,由银行把住关口,须由进口商全部付清货款后才可把提单交给进口商,以策安全收汇,可防止进口商于信用证项下部分货款付款后,取走提单。

     在买卖契约中,开证申请书中及信用证中必须载明,进口商必须付清xx全部金额,才能取得单据。若不付清xx全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银行控制,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在信用证上,表示上述功能的文句如下:
     兹开立本信用证规定50%xx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余50%即期付款交单。100%xx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于进口商付清xx全部金额后交单。若进口方不付清全部金额,则装运单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控制,凭出口商旨意予以办理。

     在实务中还有另一种支付方式,可减少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5.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
     采用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作为支付方式,这是为了防止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可利用备用信用证的功能追回货款。为了表示其功能,在备用信用证中须载明如下条款:

     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为付款方式,在备用信用证中应列明以卖方为受益人,其金额为____并明确依___号信用证项下跟单托收,若付款人于到期拒付时,受益人有权凭本信用证签xxx和出具证明书,依___号信用证项下收回货款。

     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跟单托收被拒付时,出票人可凭备用信用证所列的条款,予以追偿。
     在实务中还可以采用如下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旨在减少风险,作到安全收汇。
     6. 跟单托收与提交预付金相结合
     采用跟单托收并须由进口商提交预付款或一定数量的押金作为保证。于契约货物装运后,出口商通过银行可获得货款的部分金额。若托收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可将货物运回,而从已获款额中扣除来往运费、利息及合理的损失费用。关于预付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的数目,应经协商方式视情况而定。但为表示上述功能,在契约和信用证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

     装运货物系以第__号即期信用证规定的电汇或信汇方式向卖方提交预付金_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
     7. 不同支付方式与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相结合。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双方经谈判对大型设备、成套机械及大型交通工具的成交时,可采用上述支付方式。这种特定的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契约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及产品质量保证期较长等,可采用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例如:

      •进出口商双方对开保函与分期付款相结合。
     进口商依契约规定开具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而依生产进度分期交付货款。
     进口商为了保障本身的利益,防止出口商延迟交货,或产品质量与契约不符,或因故违约等,故亦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预付定金与延期付款相结合。
     依契约由进口商提交一定数额作为定金,并依契约规定延期付款。延期付款的金额系在交货后若干年付款,亦称赊购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必须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实务中,除采用上述相结合的办法作为支付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可以运用,如采用部分现汇、部分托收、或部分金额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等。

第十六节   1/3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执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对来自近洋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条款的信用证:“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到开证申请人处,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底联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xx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即收货人做法的{zd0}优点是方便了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在装船后1至3天即可抵达目的港,而单据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之间,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收货人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
     但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dy}种做法,担保提货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
     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虽然能提早拿到货物,但由于收货人需提供100%的货价保证金,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第二种做法,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
     采用此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收、发货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此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在对收货人的资信没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是不会同意电放货物这种方式的。
     第三种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提货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即可以保证发货人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采用此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方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海运单据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种条款。

第十七节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介绍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xx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xx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xx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xx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xx、xx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xx、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第十八节   单证审核指南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
      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
      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单证审核的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
   2)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xx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dy}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1. xx
   xx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xx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xx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xx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xx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xx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xx一式二份有{dy}xx和第二xx”
   2.商业xx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xx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xx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xx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xx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6.常见差错
   xx大、小写金额打错;
   xx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xx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xx/xx/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xx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xx/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xx/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三)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通过对有关单据的认真审核,对于有问题的单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zh0}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
   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xx取决于买方。

第十九节   L/C业务中不符单据的救济

         
   信用证业务中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尽管在首次交单的拒付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似乎在情急之中淡忘了这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当然大部分情况是由于当事人在前期的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使得在时间上不可能。
     以下就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以及如何争取时间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
     1.时间:受益人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如果信用证没有约定交单期,则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但无论如何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笔者见过有的地方说只须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即可,应属有误。
     2.地点:仍然是以信用证指定的到期地点为准,而不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收到补交单据的时间为准。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
     3.方式:补交单据的路线应通过其收到拒付通知的路线,即交给转交拒付通知的那个当事人,一般是交单行。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少企业曾经问到,为了赶时间,能否由受益人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以其它更为快捷的方式,比如直接派人送到开证行手中。这些都是一相情愿的想法,其实大可不必。因为一则交单期的限制是以受益人所在地为准,二则这种交单方式不符合UCP500的规定。
     如何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zh1}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xx、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因为承运人对出单时间都有一定的工作日的要求,比如船公司一般有货物装船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提单的时间),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dy}时间交单。
     3.出单时间:单据交给银行后,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及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及上述船公司等服务行业的服务态度及质量都较以前大有改观,因此在这些环节争取时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4.拒付时间:万一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首先应确定开证行提出拒付的时间及方式是否符合UCP500第14条的规定(本文暂且不考虑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开证行是否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拒付通知。此处特别应注意“7个银行工作日”与“合理时间”的关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曾多次声明:不能将“7个银行工作日”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的一个期限,这仅仅是约定的一个{zd0}限度,实际时间应是在该{zd0}限度内的“合理时间”。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做出的正式意见及DOCDEX裁定中,都有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4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拒付而被裁定为超过了合理时间的案例。超过合理时间,意味着银行无权提出拒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做法倒不仅仅是为了考虑不符单据的救济问题,这实际上也是出口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以便在出现任何不测时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以及加速货物和资金的流转。
     补交单据
     如果上述各环节进展紧凑,而且对方银行也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拒付的话,那么受益人应该是还有时间按照上述救济程序根据所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更正并补交单据的。
     在及时补交单据后,还应特别注意两个与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息息相关的问题,这在国际商会的咨询案例中也有多处涉及:
     1.UCP500第13、14条关于银行审核、拒付单据的期限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首次交单,还是事后补交更正的单据,UCP500第13、14条的规定都同样适用,即开证行应在不超过从其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补交的单据,以便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或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有关方,但不得迟于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的第7个银行工作日。
     2.开证行能否对其它单据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第14条d款(ii)项规定,开证行在对首次交单单据发出的拒付通知中须列明全部的不符点,银行再次审单时不能对前面没有提出不符的单据提出“新”的不符点;同样,对补交单据中与前面未提出不符的部分相同的内容,银行也不能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换言之,银行只能针对补交单据中更改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不符点。
     由于补交单据是按照开证行已经提出的不符而进行更正的,而银行对此前已经接受的单据不能提出新的不符,因此单证相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也确保了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

第二十节 跟单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

     
进出口双方确定了信用证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之后,自然会考虑到其中可能涉及的成本,亦即银行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特别是出口商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清楚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都将最终产生费用。
     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zd0}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例如,某些国家的开证行(如伊朗)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选择开证行的时候,{zh0}对开证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zh0}选择一些资信较好且与国内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
     这样,既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又可以利用银行间良好的往来关系,顺利解决交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是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即哪些费用应由进口商支付,哪些应由出口商支付,对于一些可预见但不可估计的费用支出要尽量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对跟单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下面就让我们以出口业务为例,根据对受益人的利弊情况依次排列的费用条款的常见形式作简要探讨:
     1.所有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applicant):  显然是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条款,由于不够平等,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极少,但不妨争取一下。
     2.受益人所在国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该条款对受益人来讲应{zd0}限度争取。一方面,它摸得着,看的见,受益人容易掌握。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费用相对较低。
     3.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charges of banks other than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这也是在信用证实务中最常见的费用条款,乍一看与第二条似乎没什么区别,只是说法的不同,实际不然。如果A国的开证行在向我国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由B国的一家银行转递、转让或保兑,在此费用条款下,受益人除了承担国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要承担一笔为数不小的转递、转让或保兑费。即便没有上述中间银行的介入,也会因信用证中偿付银行的出现而增加额外的偿付费用。
     4.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 ll bank ing charges except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此款从字面上不难看出,除涉及第三国的银行费用外,开证行的部分费用也要由受益人来负担。
     5.所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  此为费用支出{zd0}的条款,应避免使用,除非能将其打入销售成本。但国外银行的费用我们很难把握。
     可以看出,制定合理、有利的费用条款对于出口商利润{zd0}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zh1},还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费用的收取除了一些常规费用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银行和具体的业务而定。同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又是有所区别的。
     例如:信用证通知费有些银行按笔收取,有些银行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这个比例又因不同的银行而有所高低;其差距巨大。
     另外,即使信用证中没有第三家银行的介入,但任何货币的清算都有可能使第三者介入,其中必然也会产生银行费用。这就要求受益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对银行费用收取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否则有可能造成预算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较大。这也需要出口商在业务开展中注意不断积累和总结。
     同时,在业务的一开始就应对整个业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的把握,争取最为有利的条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节 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制定方法

   信用证支付条款的订法因进出口合同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又因信用证种类的各异而不同。仅选择几例来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的具体订法。
     1.
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装运月份前XX天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X天内或签约后X天内)通过XX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的见票后XX天(或装船日后XX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本信用证项下的远期xx由付款人承兑和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xx可即期收款。”
   (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于{dy}批装运月份前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19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XX(金额〕,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
   (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0

第二十二节 信用证抵押xx(打包放款)

   一. 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xx,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xx,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二. 打包放款的条件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进出口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xx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信用证条款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zh0}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远期信用证不能超过90天。

   三. 申请打包放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xx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四. 金额和期限
   1.{zg}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zh1}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xx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xx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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