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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检测与检测设备管理工作规范

2008-07-06 10:52:50 阅读21 评论0 字号:


                    

{dy}条  为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检测与检测设备管理工作,提高食品检测车和食品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工商局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甘肃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食品快速检测车(检测中心)检测箱(检测站)为载体,使用有关检测仪器对流通领域内食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措施,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监测遵循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食品安全监测任务

第四条  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县工商局负责调度指挥全县的食品检测箱,在全县范围内对销售的食品实施快速检测积极配合市工商局食品检测车辆进行食品专项检测工作

(四)及时将检测结果录入全省食品安全监控系统,并报送本辖区食品速测工作报表和工作情况;

(一)使用保管好上级机关配发的便携式食品快速检测箱及检测用品;

(一)管理检测室和保管室,协调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联系试剂耗材的供应补充;

(二)按照上级指令组织执行食品速测工作任务,确保任务完成和人员财产安全;

(三)做好宣传解释,积极争取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食品速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协调处理检测箱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一)熟悉快速检测工作规程,正确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保养知识,做到能够安全规范操作;

(二)认真执行食品速测工作任务,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检测结果;

(三)随时掌握仪器设备和试剂耗材使用状况,及时向检测车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检测箱负责人的管理指挥,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检测车负责人检测人员应明确分工,确定主检核批和临时核批人员

第九条 

第十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为食品检测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及时检查督促食品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消保股依据食品速测工作方案制作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食品速测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检测车执行专项检测时,被检测者所在地工商所应派执法人员参加食品速测工作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及工商所执法人员应向被检查者出示工作计划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告知有关事项,然后开展食品速测工作开展食品速测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且事先不得通知被检测者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在经营场所或者仓库内随机选择样品选择样品时应有被检测者在场样品应尽量选择数量较大的批次,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存放于安全可靠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性状因保管不善导致样品丢失变质或者出现其它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选择样品后填写流通领域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单,并由检测员执法人员和被检测者签字确认并送达被检测者被检测者拒绝签字的,由检测员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予以注明工作单编号应与样品袋编号一致

第十六条检测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工作单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随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检测项目结论为未发现异常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检测项目结论为存在质量不合格嫌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整理检测记录分别于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上报食品速测工作统计报表和简要分析报告发现涉嫌不合格婴幼儿奶粉白酒等高风险食品的,同时应上报不合格商品标称生产企业商标规格生产批号销售企业不合格项目等详细资料县工商局消保股负责汇总分析后将报表和文字分析材料上报市局消保科检测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和事件,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向当地政府和省工商局报告

第十九条县工商局应为检测人员配备单独的办公场所检测室以及冰箱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条检测箱内的仪器设备常用工具应当排列整齐,说明书操作手册原始记录表等要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使用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检测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需检定的仪器应定期送检,维修后的计量仪器经检定后方可使用,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仪器设备无法维修需作报废处理的,须报单位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外借,确需外借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归还时要检测仪器性能是否正常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及检测耗材应设立保管室,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落实专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存放

第二十五条检测耗材的领用应建立登记制度,不得私自借送他人发现化学危险品丢失等事件,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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