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操作整平机不是李海的本职工作,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工作较为勤快,遇有需要时,常帮助其他员工临时看管机器。发生事故前,李海因工作的需要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
班长王长喜证实,2008年12月9日晚上12时许,其因故临时离开生产线,厂方口头规定员工不得操作非本职工作岗位上的机器,但该规定没有严格执行。李海工作较为勤快,有时也跟随其操作整平机。有时网片拉出来是弯曲的,需经整平机整平才知道是否变形,测量网片有时也需整平机的配合。李海不时也需要调整一下拉网机,遇上其不在场时,李海也操作过整平机。发生事故前,李海曾多次操作过整平机。事发当晚,整平机就在拉网机旁,如果网片拉得不好,李海可能去操作整平机。
另查明,2008年12月10日,即李海受伤的当天,红星家具厂制作了《红星家具厂工伤登记表》,对李海受伤的经过作了登记,记载着李海因在2008年12月10日凌晨上夜班时因心里烦,工作无聊,私自放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做而跑到不良品存放区,拿了几片不需整平的大网片,在用整平机压平网片时不慎压伤了四个手指(重伤),这种行为已严重违反车间管理制度及机器安全操作规则,纯属蓄意违章行为。李海在该登记表上按了指模,员工温凯、王长喜、黄侠亦在该登记表上签名。但是上述签名作证的四人在李海受伤时均不在现场,此后,李海亦否认了上述《登记表》记载的内容。
市劳动局遂作出工伤认定书,确认红星家具厂职工李海于2008年12月9日上晚班时出险受伤为工伤。红星家具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海未经厂方安排或同意,擅自操作非本职工作的整平机,李海的行为有违厂规,李海对其出险受伤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红星家具厂对其员工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厂规执行不严,对李海出险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海出险时操作整平机是出于私人玩耍的目的,根据李海平时积极、勤快的工作表现,可推定李海出险时操作整平机是出于工作的原因。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六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李海出险受伤属干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红星家具厂据以证实“李海觉得工作无聊,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到不良产品存放区拿来几块废网片,开动整平机整平废网片玩耍,致右手被整平机压伤”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其工伤登记表,李海虽在登记表上按有指模,但其后否认登记表所述的事实。红星家具厂辩称李海出险受伤是李海蓄意违章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一、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驳回红星家俱厂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xx的,不得认定工伤。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如何理解工作场所呢?工作场所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二者不能等同,如果将工作场所仅xx定在本职工作,既不利于对职工的保护,也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无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性的理解,并非立法本意。对那些虽然离开本职岗位,但为了单位的利益而从事的其他工作,我们不能无视其主观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目的,客观上也给单位带来利益的效果。应当认定李海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李海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厂方认为李海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可以按违反劳动纪律对其进行处理,但不能据此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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