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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玉龙电器公司开发生产的“辛夷热水器”仅具有一般热水器的功能与用途,产品面市后,因市场竞争激烈,热水器的销路并不好。公司为了打

开销路,便举办了一次所谓的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几家新闻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上,主持人大肆吹嘘了“辛夷热水器”的性能,称其具有大

功率、节电、快速加热功能,带有漏电开关,并公开宣称:“目前市场上的电热水器都是不安全的,热水器一旦溅有水滴就有漏电的危险,将

威胁人的生命安全。本公司{zx1}上市的‘辛夷热水器’则带有漏电开关,遇有漏电会自动断电,{jd1}安全。”消息通过各家新闻单位传播出去

之后,市民纷纷购买“辛夷热水器”,其他品牌的热水器销量骤减,甚至有一些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也被取消。与此同时,A市发生了一起“辛

夷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事件。经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对“辛夷热水器”及其他品牌热水器全面检测表明: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所有品牌的电热

水器都是安全的,“辛夷热水器”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但是没有带漏电开关,只是因为公司的虚假宣传才导致用户的信赖,以至发

生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漏电致人死亡事件。为此,“辛夷热水器”的用户要求该电器公司退货并给予赔偿,其他品牌的热水器厂家认为该电器

公司的虚假宣传损害了他们的商业信誉,要求该电器公司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问题】
玉龙电器公司对其“辛夷热水器”漏电保护功能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注】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9条就虚假宣传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误导用户和消费者的故意,意图通过对产品的虚假宣传来引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获

得不正当利润。(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

等。其表现形式有两类:一种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例如低等级的商品宣传为高等级的商品,甲地生产的商品宣传为乙地生产的商品

,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商品宣传为{ctr}产品,等等;另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

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3)行为人虚假宣传的结果使用户和消费者产生了误认,使得消费者受虚假宣传的引导而违背其

本意购买了某种商品,从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4)前述结果与行为人的虚假宣传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比较容易,一般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及广告经营者在宣传中使用了不实之词,并且引起用户及消费者的

误解,该行为就是虚假广告行为。
本案中,玉龙电器公司在主观上有误导用户和消费者、贬低竞争对手同类商品的故意,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其产品销路不好。电器公司在客观上

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是“辛夷热水器”不带有漏电开关,却在新闻发布会上谎称带有漏电开关,并且捏造事实

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结果导致用户和消费者的误认,给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使用户遭受人身伤害。上述行为符合虚假宣传行

为的构成要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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