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1 10:28:03 阅读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投资要点:
? 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近日开始了系列对移动增值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
针对规范手机内置信息服务以及设备入网检测管理问题召开企业交流会,
并出台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这表明工信部开始着手处理目前
移动通信服务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如不合理收费、服务内容不合规范以
及消费者投诉等,这对规范移动增值服务市场秩序,引导产业链健康发展
方面有积极意义。
? 应该注意根据该《规定》要求定制话机在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
消费者使用其它增值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而且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
的SP 代码、SP 服务链接以及SP 客户端软件。这是工信部首次明确对定
制手机中的固化代码提出要求,可预见未来陆续会有相关具体措施出台。
? 移动增值行业快速发展,需求不断升高,运营商、设备制造商和SP/CP 均
表现出一些急功近利的行为,妨碍行业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发展。该规定
的实施主要是限制了某些服务提供商通过固化定制服务取得收入的途径,
行业和相关企业收入在具体措施实施后的短期内会有所消减。
? 运营商仍有在定制手机中嵌入服务的{jd1}选择权,在定制手机这个渠道方
面,将进一步增强运营商相对服务提供商的控制地位,从另一方面考虑,
定制手机对增值服务的限制取消,服务提供商将面临更公平的竞争平台,
这都将促使服务提供商把重点进一步转移到业务创新上来,对促进该行业
加快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企业间融合有积极作用。
? 3G、宽带和信息时代来临,意味着运营商更加依靠信息服务和增值业务的
时代,运营商目前面临业务短板的困难,它需要更优质和实力强大的移动
信息服务提供商与之合作。目前移动增值服务行业企业数量多,小型企业
占多,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可以关注行业中在自身领域现有一定优势的领
头服务内容提供商和集成商,该类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未来
行业中的地位。
? 移动信息业务的消费者将面临一个更开放、健康的信息消费环境,选择权
增加,消费利益得到保障,消费信心和兴趣提高,从长期来看,有助于促
进用户对信息服务和增值业务的消费,终端需求增加,有利于整个产业链
的向上发展。
附录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dy}章 总则
{dy}条 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
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
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制要求
第五条 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 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
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
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 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
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
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 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 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
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 代码、SP 服务链接以及SP 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 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
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 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
变更后15 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定制方应于每季度{dy}个月15 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
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 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
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 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
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
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经工业和信息
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 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
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
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
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
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 代码、SP 服务的链接以及SP 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