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中药品种、数量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常用中药饮片品种应在400种左右。
(一)中药房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可分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
(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
(三)中药饮片调剂组、中成药调剂组、库房采购组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应有临床药学人员。
(一)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二)中药饮片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 100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的面积三级医院不低于60平方米,二级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
(三)中药房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一)中药储存设备(器具)
(二)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器具)
(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
(四)中药煎煮设备(器具)
(五)临方炮制设备(器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
(一)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药品采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药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