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
附件3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4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 健康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