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假离婚”,中介担责任?
谁家两口子会闲得没事离婚玩
中介要为市民“假离婚”承担法律责任吗
鲁开盛
发《镇江日报》
发中国网
随着针对调控楼市相关政策的出台,一些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提高签约量,撺掇一些市民用“假离婚”等手段应对新政。经过一番调查后,崇文工商分局昨天向房产中介发出“告诫”,要求房产中介不得乱出馊主意,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5月16日《京华时报》)
市民“假离婚”,中介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崇文工商分局打错了板子。笔者要问:崇文工商分局怎么就能判定谁家真离婚谁家“假离婚”了呢?人家“假离婚”,房产中介又有什么资质去甄别呢?
房产中介不该承担市民“假离婚”的法律责任。不管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能够离婚的人,都是成年人了,应当具备xx民事行为能力,他们该为自己的行为负xx责任。就算房产中介出了馊主意,但是房产中介强迫他们了吗?
笔者认为,即使谁家“假离婚”的主意是房产中介出的,也不能追究房产中介的责任。“假离婚”的主意是馊了点儿,但因为“假离婚”并不违法犯罪,所以房产中介也就构不成“教唆”或“传授”的违法犯罪。
市民的“假离婚”,跟房产中介无关。崇文工商分局规定房产中介承担市民“假离婚”法律责任既无法律的依据,也无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很难想象,房产中介在做业务的同时要去调查市民的婚姻家庭状况。
只要市民的离婚符合法定程序,就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诚然,婚姻不是儿戏。为了购房而“假离婚”万万不可取,因为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定义,夫妻双方一旦实施“假离婚”,相关民事权利和义务都将变成法定事实。如果某一方反悔“假离婚”前的诺言,那么另一方必定会后悔莫及。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虽然“假离婚”弄假成真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在房价高企的当前,通过“假离婚”的手段来减少购房的税费支出,也是不得已的选择。要是手上“不差钱”,有谁家两口子会闲得没事离婚玩?
市民能用“假离婚”的手段来应对新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调控楼市相关政策还存在瑕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亟需考虑的应该是完善游戏规则,而不是向房产中介发出“告诫”。因为只有将政策的漏洞堵住,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离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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