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础”-沈彬律师的电线杆子-搜狐博客

2010-05-17 | 赵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础” 该日志已被收录

    赵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础”

沈彬  


本文发表于《南方都市报》5月17日

赵作海冤案无疑是最近舆论的焦点。这个历时十一年的冤案也给了公众一个反思我国司法体制,以及舆论监督与司法互动关系的机会。

之前,笔者曾发表了《刑拘“赵作海案”xx,又一次违法的开始?》一文认为,11年前xx刑讯逼供赵作海的罪行,原则上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追究这一罪行(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节:赵当年已经提出控告,而没有立案;三名xx还有其他罪行尚在追诉时效之内)。结果受到网民海量的“板砖”。为什么司法机关一个有明显违法之嫌的决定,却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呢?是民意错了吗?问题出在哪里?

而且,笔者还发现赵作海的冤案形成,正是一步步走在公权迎合“民意”的异化之路上。
十一年前,当地井里发现无名尸体,为“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公安系统内部有所谓“命安必破”的规定,结果赵作海受到了警方残忍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2002年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清理超期羁押的工作,当年河南省的成绩斐然,“到2002年底,河南省清超5000余人,遗留超期羁押案件20余人,基本实现无超期羁押”。这5000个“清超”人员中就有赵作海。当时赵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陷入不审不放人的僵局,超期羁押两年。为了应付这次大清理,当地政法委违背“罪疑从无”的法理,强行决定给赵定罪。

当然,错不在公众要求警方侦破刑事案件,错不在公众要求清理超期羁押,而是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之下,民意常常以“民愤极大”的极端形式出现,高层往往将此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到基层,基层又出于对上级负责的权力逻辑,不惜一切手段完成任务。
所以,公众要求“命案必破”,结果是刑讯逼供;公众要求清理超期羁押,结果赵作海被定了罪;公众要求追责冤案,公权力就可能突破法定追诉时效,去刑拘当年刑讯逼供的xx……民意永远正当合理,却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变形、扭曲,最终民意异化为反民意。

这其中有着深层的政治原因,非一日之工可解。目前作为有责任的媒体和公民,在与政府行动的互动中,应对司法运作、政府能力和责任有理性认知,权衡政府行政、司法政策的利弊得失,最终使民意与政府行为良性互动,而不是呈现出赵作海案里那种恶性循环。

以刑事犯罪的破案率为例,媒体、政府不应当无限制强调“命案必破”、以中国的高破案率为荣,这都是有代价的,有必要向公众解释清楚。比如据官方通报,2005年我国xx案件的破案率达到87.2%,已接近日本、德国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87%)、美国(63%)。这个光鲜数字背后的事实是:个别基层警方的刑讯逼供,车轮战、疲劳战等层出不穷;个别地方的警方为了追求高破案率,搞“不破不立”、“先破后立”(即不破案子就不立案、先破案子后立案),甚至最近河南省尉氏警方被怀疑拿不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来顶一桩xx案。作为舆论理性回馈政府行为的起点,信息应该是多元化、多维度的;而传统戏剧式的“非黑即白”的正义观是反现代法治精神的。所以理性的公共舆论意见,不应要求警方“有案必破”,必须认清警方有时候真是“无能”为力的;相反,如果警方真的是“有案必破”,那么伤害的还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现代法治是多维的,有利弊得失的,它不是{wn}的,它只能以{zd0}的程序正义保障正义的实现,但不能{jd1}杜绝冤案,也会放走坏人;并且法治的观点常常与公众的意见是相左的。我们愿意承受这样的“法的精神”吗?法治是一个理性民族的成熟标志。希望对赵作海冤案的思考不要仅停留在“xx偿命”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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