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6 10:50:28 阅读2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律师教你如何打交通事故官司(下)(转)
18.什么是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A.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B.交强险赔偿对象的受害人不包括两类人员: ①被保险人; ②乘坐或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车内人员。 【提示】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范围,简单说就是“车内, 不赔, ,车, 外赔”。 (2)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的性质:无过错先行限额责任。 B.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才由责任人承担; C.交强险赔偿责任是限额赔偿责任,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提示】交强险是先行赔偿、限额赔偿、无责任赔偿。 交强险赔偿不分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和有无,只要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则对“车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限额内都予以赔偿。 (3)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分为两类各三项: A.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B.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陈其象律师提示】 交强险限额责任虽然是先行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任,但也是限额赔偿责任。交强险的限额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较大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基础上还应当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 19.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①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②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③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④仲裁或者诉讼等相关费用。 (1)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jd1}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B.财产赔偿损失责任{jd1}免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即“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xx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交强险免赔的只是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医疗费损失。 ②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20.交强险理赔程序有哪些规定?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A.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B.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保险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交通安全法规定)。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②,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 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因此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受害人可以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索赔交强险保险金。 21.什么是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提示】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D.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机动车负事故责任。只有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时,机动车可以减轻或责免除责任。 但是,即使机动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交强险不免责,仍需在交强险限额条件下先行赔付。 【陈其象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是“(交强险)先赔付、后定责”。 ①交强险先行赔偿。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②交强险赔付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B.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C.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D.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或者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但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陈其象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 如果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驾驶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①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用人单位的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佣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此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 24.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单位驾驶员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A.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B.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没有追偿权)。 ②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A.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只有雇主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B.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与第三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并存,受害人可以“双重赔偿”。 25.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乘客有权请求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 (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车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乘客还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和本车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乘客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交通事故责任份额限制。 其次,乘客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dy}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但是,乘客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未买票或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买票,均不影响乘客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②乘客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行驶,不能同时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6.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zg}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通说认为,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①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②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③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但是,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举证证明该车已经卖出并且已经交付。为避免纠纷和风险,卖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27. 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zg}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买受人,风险责任已经转由买受人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主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2)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实质是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陈其象律师提示】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28.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zg}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即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损害赔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zg}院批复只是明确规定被盗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也包括不承担垫付责任。 ②车主在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务必及时报案,以免说不清楚。 29.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交通法对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1)一般情况下,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因对车辆没有支配运营和不享有运行利益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将机动车借用给无驾驶证、醉酒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二人以上的两个过失行为的直接结合,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出借人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出借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谨慎出借机动车,断然拒绝出借给无驾驶证或者醉酒人! 30.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车主对善意第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 其次,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依法不得出借、转让。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出借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造成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只是名义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则登记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只能根据登记公示效力,将登记车主认定为实际车主,由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因身份证保管不善或者出借造成的纠纷并不少见。 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更不能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买车。 31.出租车辆车主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履行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其次,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dy}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dy}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物件致损)与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行为致损),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出租人车主与承租人(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出租车辆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32.xxx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车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无法直接确认事故责任人,经常根据车牌来认定责任主体。 xxx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当由xxx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xxx逃逸无法查获,原车主不能排除肇事车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况下,被xxxxx主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被xxxxx主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xxx肇事人行驶追偿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车辆所有人丢失车牌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挂失并补办,并保留证据,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33.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单位已经同意职员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但其行为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关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应当最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职员是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单位因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4.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 (1)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A.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陈其象律师提示】 除被帮工人对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转登陈其象律师博文,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