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6 17:47:31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SB 10336-2000《配制酱油》中规定:配制酱油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但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以全氮计)不得少于50%,并且其中不得添加味精废液、胱氨酸废液、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氨基酸液。
我国目前生产的酿造酱油与配制酱油都属于调味品,消费者可根据日常饮食习惯选择。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酱油产品标签中要标明“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