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0日,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决认定,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余万元,而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四被告中的任一被告索要赔偿,该被告必须先赔偿给受害者,之后再自行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此案在从一审到终审的两年多时间里,庭审的争议焦点一直围绕着“医院是否药品的销售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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