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dy}财经日报》报道,当地时间5月12日,美国食品和xx管理局(FDA)发言人瑞雷(Karen Riley)在接受《{dy}财经日报》采访时说,“FDA必须指出的是,深圳海普瑞获得的是FDA的第二类许可,也就是原料药产品的那一类。但这不是任何形式的认证,更不能说这家企业获得了FDA的认证,FDA不给企业认证。”
瑞雷解释说,海普瑞获得许可的方式是:使用海普瑞生产的肝素原料的美国制药公司要向FDA递交一份原料进货商的名单,FDA在对海普瑞进行核查以后许可这家美国制药公司从海普瑞进口原料。所以,更确切地说,FDA的这份许可的“直接授予者”实际上是这家美国制药公司,而不是海普瑞,海普瑞只是被许可的一个原料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FDA的方声明,已获FDA“认证” 和已在FDA“注册”是xx不同的两个概念,因为任何一家公司在得到FDA认证之前都必须先“注册”,任何企业都可以注册,注册只是一个程序,而不代表FDA赋予注册的企业拥有任何的权利。
瑞雷还指出,从FDA的DMF(xx主控文件)库可以看出,得到FDA许可的中国肝素钠原料药企业绝不止海普瑞一家。本报记者从瑞雷转发的DMF数据库文件中清楚发现,中国得到FDA许可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至少有5家。
海普瑞在招股意向书中表述:“目前,发行人是全球产销规模{zd0}也是我国{wy}同时取得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P认证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公司与APP公司签订了{dj2}供货和{dj2}采购的补充声明,使得公司成为美国大剂量标准肝素制剂{wy}的原料药供应商。”
在海普瑞网站发现,有关海普瑞FDA认证的描述有点“乌龙”: 一方面说海普瑞“是中国{wy}获得美国FDA注册”的企业,而另一方面又说是“我国{wy}一家通过FDA认证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
海普瑞说“是中国{wy}获得美国FDA注册”的企业,显然毫无意义,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注册的(实际上就是申请认证的登记手续)。
至于还普瑞15日出面解释的“公司是国内{wy}一家持有FDA回复信函的企业”,海普瑞同行-山东东诚生化负责人表示,他们及另外另外两家企业(常州千红生化、南京健友生化)也具有FDA回复的信函,但尚未展示FDA寄来的信函。
据香港商报报道,資深独立投資人刘安民5月10日、也就是海普瑞上市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公开宣称“海普瑞欺诈上市证据确凿”,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早在2006年,刘安民就指出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欺诈上市的現象,目的都是为了圈錢。并直言两市前20年的股票IPO史,就是风险向二級市場投資者转移并不断加大的历史。
他还指出,IPO泡沫给中国股市制造灾难的日期也不远了,严刑峻法是{wy}的出路。
说的不错。5月17日即将网上发行申购的高德红外昨日紧急被暂停,公告称推介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这是继星网锐捷、苏州恒久后又一个紧急暂停的IPO。
他们都被广大中小投资者和公开媒体发现了虚假陈述、不实数据等而质疑、暂停的,这么多专业机构、这么多参与询价的基金券商等,怎么都发现不了?股民们参与个股申购,都提前搜索、搞清该公司到底干什么的,查个“祖宗三代”和海外关系等,因为自己不容易的血汗钱、投资前很谨慎。而公募基金、券商等,钱都不是自己的,投资好坏与自身待遇关系不大(市值管理),所以糟蹋融来的钱。
那个海普瑞询价时{zg}报价竟然达230元,那个鸭尾申报197元、还不住称赞“没见过这么好的公司”,难道一根猪小肠就值这么多钱?(或许他们不知猪小肠)
另外,海普瑞IPO融资59.348亿元,发行费用竟高达2个多亿,含承销费1.78亿、法律费320万、保荐费2967万、会计费242万,其他登记託管、资讯披露、路演等费用477万。这些费用究竟如何分配的、涉及机构管理部门等,都没个制度、程序说清楚的,最终演变为各个机构、部门,甚至监管部门都合伙“xx”多圈钱,自己分配受益也大。
我设想,如果把上市企业IPO超募资金(或一定比例提取)专户保存,设立一个投资者保护基金,专门用来解决遭受不公而受损的中小投资者等赔付问题,该多好。
最近,美欧都在查处金融危机中涉嫌欺诈的各大投行等,日本也查处了xx上市的企业(最近查处的一个创业公司,参股的风险基金往公司打款、制作销售火爆状况,制作了上市前三年逐年成长的好看报表),港市也查处了不少企业作假、甚至不允许内地审计机构审计在港上市公司等。
国外都严控市场作假行为,因为这会动摇整个市场信心的。如日本金融厅(FSA),早在04年退市xx的西武铁道(Seibu Railway)后,就仿效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制定了新的公司治理规则,迫使上市公司明确说明它们是怎样防范违规行为的。
而我们虚假陈述、虚假报表等不断的A股市场,却始终不见管理部门真正有效的措施,反而拿“新兴加转轨”来掩饰。难道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就是xx、欺诈、忽悠不断的混乱市场吗?
中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何在?(说实话,我猜即使有了也不会得到真正、有效执行的,国内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条条框框还少吗,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