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内容
残疾人法律援助是指自贡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王定刚同志(即自贡市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国家A级律师资格),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为自贡经济困难或情况特殊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中心应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当事人;
(二)收入低于区(县){zd1}生活保障线或无能力支付和不能xx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
(三)残疾人集体利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公益性组织和单位;
(四)援助中心认为需要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五)被告人是盲、聋、哑,而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残疾人。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似法律文书;
(三)民事、行政诉讼的代理;
(四)刑事诉讼的代理和辩护;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残疾人证、残联证明或有关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详细材料。
(二)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
1、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正式受理和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交给自贡市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定刚同志办理;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做出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援助者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法律援助承办人、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不能给予必要的合作,承办人可拒绝或中止提供援助的权利。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义务有:
1、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二)受援人的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经法律援助中心确认的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有权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受援人的义务:
受援人有如实提供有关事实的情况和配合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承办人员工作的义务。
王定刚同志:国家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号(即国家A级律师资格):A20085103210041(国家司法部统一颁发)
1.四川省自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2.
执业证:32302091100013(四川省司法厅准予执业并统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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