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山东菏泽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0-05-10 09:05:49 阅读22 评论0 字号:

    犯罪行为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被害单位怠于行使原告权利;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力保护国有资产。4月20日,由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在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杰(化名)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同时,赔偿受害单位路灯管理所3600元。判决后,小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据悉,这是菏泽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6年12月1日,小杰(化名)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在菏泽市长江路、长沙路等路口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50米。九天考资作案后,同案犯被抓获,小杰脱逃。2009年12月1日,外逃3年之久的小杰主动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年3月,该案被移送到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该院于2008年12月挂牌成立)审查起诉。该院民行科从刑检部门了解到,小杰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一直未进行赔偿,且被害单位菏泽市路灯管理所也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在刑检部门大力配合下,全面审查案件材料,查清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数额后,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与公诉案件一起送达人民法院,同时送达被侵害单位,并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务和义务告知书》。           

  3月30日,该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小杰提起公诉,同时向该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小杰赔偿菏泽市路灯管理所财产损失3600元。该案判决后不久,路灯管理所便顺利拿到了路灯电缆损失款。“我们连想都不敢想的钱,你们检察官这么快就为我们追回来了!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路灯管理所副所长高文彩激动地说。                               

  该院民行检察科科长刘建青告诉记者说,九天考资这次公益诉讼,在菏泽市是破冰之举,是实践新时期法治理念的一次有益尝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开展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强了检察院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形成了执法合力,加大了执法力度,有效地惩治和震慑了犯罪,另一方面使受害单位走出了认识上的误区,增强了他们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的责任心,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据了解,为了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去年10月,该院民行部门与刑检察部门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暂行办法》,并与该区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问题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并制定了审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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