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问题_重庆金动力的空间_百度空间

     2001年4月,小敏与邓某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带着一个前次婚姻所生的孩子,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所以二人商定婚前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采取“经济共同体”方式,独立为主,合作为辅。
    2003年10月,邓某向小敏借她婚前存款1.5万元现金做卷烟生意,当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规定了借款利率和为期1年的借款期限。之后邓某即离家前往云南进货,不料竟一去不返,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的下落。如今已近两年,还款期限早过了。
    现在小敏遭遇下岗生活困难,孩子上学读书也急等用钱。小敏现住的两室一厅单元房是邓某的婚前财产,小敏能不能把房卖掉顶小敏的债?如果这么做行不通的话,小

敏该如何讨回借给邓某的1.5万元?
    [分析]
    小敏与丈夫邓某签订的财产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有效的;在此“合法”、“有效“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会受到法律保护。
    如今还债期限已过,而债务人邓某下落不明,小敏作为其妻子和债权人,可以有两种办法进行追讨,现分别介绍如下,供小敏选择:
    其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只要证据证明该借款存在,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后一般会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被告应诉。如公告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仍不应诉时,法院就会依法作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再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就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xxx务。也就是说,如果邓某再无其他不动产可资抵债的话,那他婚前的房屋大概就要成为拍卖对象了。
    其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法院一旦受理,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仍未重新出现,失踪事实即得到确认,法院就会据此做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判决,并同时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按照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首先应该是其配偶而不是其他人。法律还规定,“失踪人所欠税金、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当小敏以代管人的身份代管了邓某的财产之后,她就可以将代管的财产折抵债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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