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1417-91防爆灯具安全要求« 防爆灯具_防爆电器专业制造商

QB1417-91安全要求

表 4

注:1~4项试验后样品作废品处理,5~7项试验,当验收方认为不必要时,可抽查全检记录代替。

1)介电强度试验前不需进行潮湿试验。试验后灯具须通电点亮。

6.3.1.3 抽样使用GB 2828中的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1。

6.3.1.4 抽检的检查严格度、抽样方案的检索、样本的检查、逐批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逐批检查后的处置,应用GB 2828第4.6,4.8,4.9,4.10,4.11.1,4.11.2,4.11.3和4.12条的规定。

6.3.2 周期检查

6.3.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查。

a.正常生产时,每二至三年应进行一次;

b.逐批检查结果与上次周期检查有较大差异时;

c.产品停产二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原防爆检验单位要求复查时。

6.3.2.2周期检查的试验项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抽样方案按表5规定。相关试验的顺序须符合第6.2.3条规定。

表 5

?序

试 验 项 目 试验方法
条 款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AcRe)
各类防爆灯具检查项目
d e p n DIP
1 样品检查 有关条款 30 3 (01)
2 塑料外壳绝缘电阻测 定(另送样片3件) 4.3.2.2
3 耐久性试验 4.10
4 防尘 4.9
5 防潮 4.9
6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4.11
7 携带式灯具跌落试验 4.13.3 ? ? ? ?
8 无火花型灯具气密性试验 5.4.7 ? ? ? ? ?
9 隔爆强度试验(三台样品中选取最不利的一台进行试验) 5.1.4 ? ? ? ?
10 隔爆性能试验 5.1.4 ? ? ? ?

6.3.2.3 周期检查使用GB 2829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Ⅰ。

6.3.2.4 周期检查的样本抽取、样本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判断、检查后的处置,应用GB 2829第4.9,4.10,4.11.1,4.11.2和4.12条的规定。

附 录 A

防爆灯具型号命名方法

(参考件)

A1 型号的组成

A1.1 灯种代号按表A1规定。

表 A1

A1.2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不限。变型代号用英语小写字母表示。

A1.3 光源种类代号按表A1规定。

A1.4 光源功率为单个光源的功率,但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为光源的总功率。

A1.5 光源的个数为1及不同光源混合使用时应省略不标。

附加说明:

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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