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盈科法函字[2010]第1号
致:宣化县沙岭子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xx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宣化县沙岭子镇屈家庄村村民谷向月、谷向明(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政府致函如下:
2010年,宣化县人民政府为了开展110国道景观整治工程,进行了安置补偿工作。2010年4月29日,宣化县沙岭子镇人民政府为了配合110国道拓宽改造拆迁工作,向我的委托人送达了《限期拆迁通知书》。但本所律师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后发现贵府下发的限期拆迁通知书严重违法法律规定,现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宣化县沙子镇人民政府没有强行拆除的资格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下达《限期拆迁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宣化县沙子岭镇人民政府送达的限期拆迁通知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贵府没有强行拆除的权利。
二、执法应当公平、公正!
沙子岭镇人民政府为了改造公路,进行绿化带的建设,要求委托人拆除110国道沙子岭段公路以西15米内的建筑。但与委托人并行一侧的“一汽丰田汽贸城”已经完成了拆迁,绿化带的改造工程,由于此单位的拆迁范围并未延伸至公路以西15米内,而且效果非常好,因此委托人希望贵政府执法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委托人提出拆迁范围与“一汽丰田汽贸城”保持一致,此要求合理合法,不仅有利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并且能够达到美观、整体一致效果。
综上所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闫拥军\刘永斌律师认为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当地国道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此,特致函贵府,望贵府在接到本函后,同意委托人提出的拆迁范围与“一汽丰田汽贸城”保持一致的请求,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本所联系,使问题早日得到妥善的解决!
专此函告,望贵府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闫拥军律师
刘永斌律师
2010年5月8日
联系电话:
闫拥军律师 1381076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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