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引入不可抗辩因素永远的痛-暗号Ev-搜狐博客
保险引入不可抗辩因素永远的痛 )“承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中国保险业的一大问题,保险公司拒赔已经令一些消费者感到心寒。记者近日了解到,中国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人身保险通俗化示范条款”,讨论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推荐各公司使用。业内人士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该条款将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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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辩目前只适用年龄
  北京的王女士因病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在病发3年前向某公司投保了一款大病险,保险公司赔偿了王女士8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调查发现,王女士投保前曾两次住进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题外话:有本事就不怕困难多)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由于我国保险合同不承认不可抗辩条款,在该纠纷中,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题外话:像一头永远也喂不饱的小海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陈粤凤告诉记者,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目前,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只适用于年龄。”
  曾提出保险条款质疑
  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能否实行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早在2006年,李滨曾经致信保监会提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基于{zd0}诚信的原则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的法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投保人无论是因过失或是故意未履行上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题外话:不可思议的美丽)”李滨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能够排除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因主观或是客观的原因,做了不“如实”的告知,保险公司还是恶意的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收取消费者保费。
  “有些公司投保险不要求xxxx。”业内人士透露,由于不可抗辩条款是空,部分保险公司确实在事故发生后以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
  征信制度缺失导致实施难
  据悉,“不可抗辩条款”已经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一般为两年),是寿险合同条款中的固定条款。但是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题外话:气势一点不减当初)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专家告诉记者,我国实行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不现实。国外的个人征信体系非常发达,甚至逃票这样的事件都会被记录,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有据可循。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还在建立当中,无法知道投保人以往的诚信记录,在条款中引入不可抗辩因素要承担巨大的骗保风险。“
  “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应该相互关联。”保险学者管贻升告诉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保险法》制定比较简单,存在一定立法技术缺陷,导致在我国的保险业实践中,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金前,保险人始终只关心收取保险费,而不关心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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