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2010-05-11 00:40:44 阅读19 评论0 字号:

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dy}章  总则

{dy}条  为规范我省家电维修市场经济秩序和家电维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对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等级评定。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包括: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内部建立的维修服务部、签约或授权维修服务单位;外省、外国家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驻鲁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服务站;社会化专业维修服务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应当坚持“引导、协调、管理、监督”的方针,提倡家电维修企业诚信经营,鼓励参与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维修企业的正常经营,查处扰乱市场的行为,促进全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是全省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等级管理的主管部门。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受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的委托,负责全省家电行业维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工作,承担全省家电维修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监督、审核和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维修等级资质是家电维修服务行业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企业综合素质和维修实施能力的标志,也是企业与家电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业务洽谈,签定维修服务协议和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立家电维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具有相对应的经营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等级评定,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维修等级证书。

第七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在建立和选择签约或授权维修服务单位时,应选择具备等级证书的维修服务单位签约。每年3月份将所建立和选择承担维修服务的签约或授权单位名单报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章  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  家电维修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10349—2002)执行。

第九条  申请家电维修等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

   (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有开展维修业务所必备的各种设施、设备等; 

   (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持证上岗维修技术人员;有专门负责维修质量和处理投诉的人员; 

   (四)有完善的服务规范、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有完备的物料管理制度;有详细的维修收费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家电维修明码标价公示;

(五)符合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发生过重大恶性安全事故的。

  (二)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到家电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工商管理部门三次以上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维修技术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履行国家“三包”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在申请家电维修等级评定时,应向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等级评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维修单位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概况、单位从业人员名册、维修设备、设施清单等; 

   (五)维修、安装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供维修质量保证措施,咨询和投诉电话等;

  (七)属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授权签约维修单位的,应提供授权单位的授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维修服务等级的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电维修服务等级评定的程序如下:

      (一)如实填写《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等级评定申报表》并上报指定的有关资料。

      (二)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家电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评审的结果和意见报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秘书处进行审定。

      (三)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评审结论,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维修等级资质牌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评审合格的家电维修服务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单位等级评定费用按照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全国等级评定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收取。

第五章 维修等级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家电维修等级资质证书由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来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维修等级证书的维修服务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明示其家电维修等级资质牌证。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每年对维修等级证书复核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至3月份。

第十八条  家电维修等级证书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家电维修服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提交《山东省家电维修服务等级复核表》、维修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收到完备的复核资料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结论,复核结论分为合格、降级、不合格三种。家电维修服务单位实际条件符合该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的,结论为合格;家电维修服务单位实际条件达不到该等级标准的,结论为降级;家电维修服务单位在过去一年内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复核合格的单位,由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在其等级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维修等级资质,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家电维修服务单位复核合格,且符合上一级标准,可申请晋升上一级等级。

第二十条  家电维修等级的升级,应在其原等级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家电维修等级的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存其家电维修等级证书,未经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批准,家电维修服务单位擅自变更维修等级证书内容及用途的,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单位遗失维修等级证书,应当在报纸上声明作废。持作废声明到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重新补办维修等级证书。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维修等级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通报、等级降级,直至吊销其等级证书。

    (一)因维修质量低劣,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一年内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到家电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工商管理部门三次以上的;

(三)将维修等级证书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冒用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定期对维修等级证书进行复核。对没有参加维修等级复核的维修服务单位,其维修等级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复核合格的维修服务单位核发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维修等级标准的单位,限期改正并组织复审。复审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达不到{zd1}维修等级标准的与年检不合格的维修服务单位,取消其维修等级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维修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维修服务单位应在维修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维修等级证书过期作废。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已获得维修等级、年检合格及取消维修等级的维修服务单位名单。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维修等级证书申请受理、审批与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维修单位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相关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对家电维修等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监督,适时组织抽查和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家电维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开业条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直接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报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物价、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承担“三包”维修的维修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三包”相关规定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营业执照或家电维修等级证书的; 

   (三)不按规定明示维修等级证书,不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不公示家电维修收费标准的; 

   (四)维修技术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因维修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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