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包装广告案如何认定违法主体(转)

  一、案情介绍

  2010年2月,X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W卖场销售的Z品牌芝麻糊的包装袋广告涉嫌违法,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证,该品牌芝麻糊的包装袋印有一段“营养小知识”的叙述性文字,主要介绍了芝麻、红枣等食品的功效。其中对芝麻的介绍为“芝麻补五脏,xx力,长肌肉,填脑髓,久服轻身不老……芝麻能滑肠xxxx,并具有滋润皮肤的作用”;对红枣的介绍为“红枣不但是美味果品,还是滋补良药,有强筋壮骨、xxxx之功劳”。

  二、争议分析

  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办此案时形成了两大争议点:一是该包装袋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违法;二是如果该行为违法,违法主体及工商部门的管辖权如何认定。

  关于该包装袋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违法,执法人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广告对芝麻、红枣功效的陈述是一种客观描述,如果广告发布者能提供这些功效的xx出处,那么该广告并不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广告发布者通过宣传芝麻、红枣的功效,来暗示该产品具有xxxx等作用,其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中“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xx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用途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xx作用”的规定,因此应对相关违法主体进行查处。

  关于违法主体的认定,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该行为的发生地在X市W卖场,因此当地工商局拥有管辖权,可以依法对W卖场进行处罚。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Z品牌芝麻糊包装袋广告通过宣传芝麻、红枣等食品的xx作用,进而暗示该产品具备相应的xx功效,因此应将该包装袋广告定性为违法广告。

  同时,Z品牌芝麻糊的包装袋与产品本身捆绑在一起销售,其与户外广告牌、印刷品广告单等广告媒介不同,应视为类似报纸、期刊的广告媒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本案中,包装袋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是X市的销售商和经销商,而是产品生产商,因此本案不属于当地工商局管辖,应当将案件移交生产商所在地工商局处理。

  □叶喆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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