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简称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食品包装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门曾于2009年6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2009年11月6日,卫生部、工信部等七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 随着清理工作的开展,食品包装行业将迈上法治快车道,有毒、有害食品包装以及随意使用添加剂的情况有望得到遏制。望各相关政府部门、食品包装及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食品企业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通知主要内容和行业分析介绍如下: 一、认真部署,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各行业、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市场上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清理,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要积极指导行业、企业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国家标准共133项,行业标准126项)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收集整理名单内所列物质在其他国家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安全和风险评估材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对认为存在一定毒性、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各行业协会应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成“两个名单”的梳理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二、科学评估,加快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体系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并分批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修订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安全标准。 三、加强执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行为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公布食品包装材料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尤其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依法查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要按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投诉举报和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等线索,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发布后仍继续使用名单中的物质制售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深入分析,建立食品包装材料监管长效机制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系统而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汇总、分类梳理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尽快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包装材料安全评价制度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狠抓源头控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行业、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 五、食品包装企业应尽快自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根据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 (一)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主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品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添加剂新品种”、“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新品种”以及“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新品种”等。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 2.化学特性资料; 3.用途及使用条件; 4.生产工艺; 5.企业标准; 6.毒理学资料; 7.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8.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估计膳食摄入量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新品种的需提供); 10.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和设备用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工具用添加剂新品种的需提供); 11.xx效果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新品种的需提供);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3.生产国(地区)政府或者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二)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申报方信息 2.树脂的标识 3.树脂的规格及限制 4.树脂的规格及限制 5.毒理学综述 6.树脂或者成型品限制 7.树脂特性的分析方法 8.其他国家的批准情况概述 9.申请方声明 10.附件列表 六、各种材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及添加剂明确列表,企业应对号入座 1、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共259个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已经正式公布,涉及了各种食品包装用到的材质,如塑料、纸、金属、玻璃、陶瓷、橡胶、竹子、复合材料等,其中国家标准有133项,行业标准126项。可以说,所有的食品包装用到的材料基本都包括在内。 根据规定,标准中没有的产品,企业应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提交的资料”进行申请,申请未获批准,企业将不得再继续生产。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以按照原有的标准和规定继续生产和经营。 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要求 2008年09月0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该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2009年06月01日起正式实施。批准使用添加剂的品种由原标准中65种扩充到959种,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化学文摘登记号(CAS号)、使用范围、{zd0}使用量、特定迁移量(SML)或{zd0}残留量(QM)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该标准中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允许使用及使用要求明确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特别是食品接触用塑料、纸制品、橡胶等材料中用到的增塑剂、增韧剂、固化剂、引发剂、促进剂、防老剂、阻燃剂等及有关胶黏剂、油墨、颜料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哪些产品和添加剂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1)尚未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 (2)未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的添加剂; (3)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材质或成型品及其加工用添加剂; (4)已列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添加剂,但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5)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洗涤剂新原料; (6)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名单》的、用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工具和设备、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消毒剂新原料。 4、食品安全标准备案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备案。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包装企业,各地企业应向当地省一级质监部门进行咨询具体备案方法,原则上继续由省级质监部门们进行标准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