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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视台:
一、王文广创业史(转引自工人日报)
王文广,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负责人。10年多前,他所在的企业———包头市某修理厂的业务惨淡,经常一连几个月领不到工资,凭着自己拿手的木工技艺,他毅然走上了自谋职业之路,在包头市开办了一家民营制刷厂。创业8年,他做的油漆刷子好使耐用,逐渐成了包头市的xxxx,赚的钱不仅买了大房子、摩托车,还供两个女儿读完了大学。2000年,制刷业竞争加剧,王文广生产的油漆刷子也开始积压,二次创业的问题摆在了他的面前。而此时电视和报纸上时常出现的一个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利用废旧塑料提炼汽油、柴油。他注意到,无论广告还是新闻,都在宣传中强调这样一个概念:即这项投资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是环保产品,利国利民。
王文广对记者说,从那时起,他开始关注北京的报纸、电视台。他说:“都是{dj0}的呀!”他拿出一份法制类报纸,上面就有推销利用废旧塑料催化裂解提炼汽、柴油成套设备的广告。广告中称:北京某环保公司依靠高科技优势,成功研制出将编织袋、地膜、塑料泡沫、食品袋等各种废旧塑料和废旧轮胎、废油在常压下催化裂解提炼汽油、柴油、防水剂等成套设备,称利用KS提炼设备及该公司{dj2}研制的高效催化剂,可直接将白色垃圾转化为汽油、柴油(无铅汽油70号-97号、柴油零号-20号),且经车辆实际运行效果看,可减少发烟率,降低内燃机磨损,降低积炭量和油垢污染,不含铅、氯等有害物质。一家媒体还在广告中为投资者算了一笔账:按一台设备日产1吨油计算,废旧塑料需1.6吨,800元;煤0.3吨,50元;电10度,最多10元;水1吨,最多1元;工人2人,按人均日工资20元算共40元;80平方米的厂院,{yt}最多50元;添加剂及其它费用200元———所有成本合计1150元,而汽油、柴油每吨的平均售价为2800元,每吨纯利润为1600多元。
那些天,王文广全身心地研究报纸和电视台上的这些宣传和广告。他想,炼油不愁原料。包头市郊到处飘着白色垃圾,有废塑料袋,也有泡沫餐盒具。一个民营业主在包头市郊买了5亩地,要投资蔬莱种植,结果那块地生生让飘来的塑料袋给毁了。炼出来的汽油、柴油也不愁销路,只要价格稍低一些,产多少都会有人要!他粗算的效益是,一年纯利60万元!
兴奋归兴奋,王文广头脑并没有发热。他说,挣俩钱不容易,投进去还要小心谨慎,尤其是别上了虚假宣传的当。于是他上北京、下武汉、进河南、奔山东……每到一处,他都详细地询问炼油技术和设备运行原理。在北京,王文广在中关村一下就考察了石油大学、科技大学以及航天工业部附近拥有利用废塑料炼油技术和设备的14家公司,这些单位还拿出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文件给他看。在做出决定前,他还跑到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协进行咨询,有关人员告诉他:利用废塑料炼油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科研项目,其真实性不用怀疑。经过近四个月的考察,他认为报纸、电视上关于“利用废塑料炼油”是“实打实”的宣传。
“背水一战”式的投资
王文广决定投资这个项目。他在考察过的14家公司中{sx}了号称“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北京中化恒昌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为在王文广看来,这家公司最为“正规”:在宣传材料上,该公司称其研发的利用废塑料炼油的项目已经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和国家石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2000年9月,他与一同考察的其它人商量后,决定向这家公司交技术转让费,买下该公司研发的全套设备图纸及生产流程工艺资料,然后兴致勃勃地回了包头老家。
2000年10月28日,他到包头市昆区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塑料炼油属特殊行业,须先向昆区计经贸局打立项申请,再到消防队办理消防检验手续,凭这两个手续,一边试产一边再申办营业执照。当晚,王文广立即给昆区计经贸局写“申请立项报告”,第二天亲自送到区计经贸局,得到了区计经贸局“同意”的口头答复后,王文广开始置办炼油设备。他把家中所有的积蓄全拿了出来,花了近6万元在包头一家企业定做了一套炼油设备。
2001年1月6日,他收到了包头市昆区计经贸局关于同意他投资废旧塑料炼汽油、柴油的立项申请(包昆计经贸字(2001)第2号)。有了批文,王文广心里更踏实了,他开始大量收购废旧塑料。北方的冬天十分寒冷,3月份以后,土地才能解冻。王文广利用这段时间,跑到了全市{zd0}的垃圾厂洽谈回收场内废塑料袋事宜。场长一听乐了。白色垃圾是环卫局最发愁的东西,包头市{yt}产生白色垃圾3.5吨。可每天进入垃圾场的还不到一半,剩下的都随风漫天飞。就是进了垃圾场,深埋后还是百年不化,对地下水的污染,对土质的污染还是很大。场长建议他除了捡拾垃圾场里的废塑料袋外,再打出一个收购废旧塑料袋的启事,以扩大废塑料袋的回收范围,做利国利民的好事。王文广听从了环卫人员的建议,立即筹建了一个“包头市白色污染处理站”。如预想的一样,几乎全包头市收废品的立即都知道了他回收废塑料袋炼油的事,“破烂王”们如潮般涌来。两三个月的工夫,一个由90吨废塑料堆起来的垃圾山就摆在了他的面前。买设备收垃圾,此时的王文广已先后投入了12万多元,不仅抖空了自己的全部家当,还向亲朋借了一大笔款,欠了一屁股账。
“8 .20”:难忘的{yt}
2001年8月20日一大早,包头市环卫处的史处长来到了王文广的家,史处长握着他的手说,他给杜副市长的信批下来了。
王文广告诉记者,2001年6月中旬,由于资金紧张,借钱困难,他向主管市环卫工作的杜副市长发出了求援信,没想到7月17日副市长就批给了市环卫处,要求“给予支持”。史处长告诉他,市领导最头疼的是白色垃圾。每次上边来人检查市容时,市里最怕的就是刮东南风(因为垃圾处理场在包头市东南角),有时不得不连夜组织环卫工人上街捡塑料袋。史处长说这个项目真是帮了市政府的大忙。史处长考察了他的炼油设备后说,把这个设备搬到垃圾场去,就地解决废塑料袋。史处长还告诉王文广,如果资金有困难,环卫处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炼油过程中的水、电开支先由环卫处垫付,等企业有了钱再还,并当下确定了搬厂日期。听到这个消息,王文广高兴得流下了眼泪。这{yt}也正好是王文广利用废旧塑料炼出{dy}桶油的日子。
但就在同{yt}下午,王文广又收到了包头市环保局寄来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是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省市技术监督局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管理。要求凡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用废弃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凡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王文广说,在给杜副市长寄求援信时,他也给市人大的领导寄了一份。市人大领导将信批给了市环保局,没想到竟招来了灭顶之灾。
拿着这份文件,王文广不知所措。他想,自己投资的项目不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吗,怎么成了被取缔的对象?他的手里还攥着国家经贸委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修订)》,其目录中就有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的项目呀!他想,利用废塑料炼油,中央一级的那么多电视台、报纸都宣传了,转卖炼油技术设备在北京就有几十家,而且都在北京的高技术园区,有关方面怎么说取缔就取缔了呢?
他跑到市环保局,要求领导们给个“说法”。可环保局说这是国家政策,他们只能执行,不能违背。那天晚上,王文广无法入睡了,委屈、伤心的泪水顺着脸颊一直流到天明。
两天后,包头市技监局的执法人员找到了他,要求他立刻停止生产,不许搞废塑料炼油。技监局的人一走,堆放废塑料和设备的场地主人来了,要他要么立即处理掉这90多吨废塑料垃圾,要么续付半年的场租费。王文广的精神都快崩溃了。炼油设备不让用,就是废铁;山一样的垃圾是四五万元换来的,不让炼油,这债可怎么还,日子怎么过呀?再没有钱处理这堆垃圾了,他走近废塑料堆,闭上眼睛,打着了手里的打火机。火烧了两天两夜,王文广合不上眼,煎熬般挨过每一分钟。
2001年9月,王文广再次上北京,他想找那家卖专利的公司,问问这技术到底成熟不成熟!可北京不仅不见了卖他专利的那家公司,其它的公司也没了踪影!王文广又回到包头找昆区计经贸局,他说,如果当初没有计经贸局的“立项”,没有政府的明确态度,他不敢妄投那么大的资金,政府应该为此承担损失和责任。可昆区计经贸局的回答是:这是政策调整,他们不能负责。
不是尾声
在距包头市10多公里的一个小山村,记者见到了寄存在农民家里的那套炼油设备。它们横七竖八地堆放在院子的一角,周围覆盖着农民烧火用的柴火。王文广说,这堆设备,如果卖铁,就值四五千元钱。
如今,王文广与70多岁的老母亲住在一起,本就不同意他搞炼油业的妻子,在他破产后,离他而去。3月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曾经给予王文广利用废塑料炼油以支持的包头市副市长杜守刚。杜副市长说,城市环境建设中最xx的问题之一就是白色污染。为解决这个问题,包头市的领导研究过多少次,甚至想通过环卫部门向社会收集废塑料袋。可粗略一算,包头{yt}产生的白色垃圾是3.5吨以上,即使按一分钱一个回收废塑料袋,一年投入1000万元也不够,市政府收不起。得知王文广买了利用废塑料炼油的专利技术后,作为主管环卫工作的副市长,他特别高兴,所以当即批示环卫局“给予支持”。但没想到上面来了新的政策,王文广的生产不得不停止。
二、王文广的官司史
王文广的企业试生产一百多天被“封杀”后,经过四年之久的上访、申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在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下,终于在
2004年7月由包头中院立案。尔后,包头中院于2004年8月24日下达(2004)包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王文广不服,上诉至内蒙古高院,2004年12月5日内蒙古高院下达(2004)内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包头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分成诉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诉包头昆区政府经贸局两案审理,05年4月15日下达(2005)包行初字第2号、第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王文广的诉讼请求(链接: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90b76fcbc77
王文广不服,遂上诉至内蒙古高院,05年9月9日高院下达2005)内行终字第20号、第21号《行政判决书》(链接: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8b684219fb0;
http://photo.sina.com.cn/photo/4e37113244eab556016cd)第2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王文广对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的上诉;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包头昆区政府经贸局补偿王文广5万元。
王文广不服,申请再审,内蒙古高院》[(2006)内行监字第14号]、[(2007)内行监字第9号]以“你在一审、二审中并未举出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你停产的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其行为是否违法,请求行政赔偿亦于法无据。”“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向你邮寄《通知》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范围内的政策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你请求确认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你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两次驳回再审申请。
目前,王文广已向{zg}人民法院申诉。
附件: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 国经贸技术[20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