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手机上获悉其与另一男子有不寻常关系,第二天回家正好捉奸在床,贵州籍男子莫某怒火中烧,随即殴打情夫并将其打至腿骨骨折。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回放
200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从妻子何某手机上获悉何与一刘姓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次日9时30分,莫某提前下班回到其与妻子租住的出租屋,发现何某正与刘某在房内发生性关系,遂持水管、木凳、皮带等工具殴打刘某,致刘某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随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莫某。案发后,莫某亲属已与刘某和解,并赔偿其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害人刘某在明知莫某的妻子有丈夫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莫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