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2
刘晓民
一
阿民权衡提显示器去保修与打官司的利敝,决定打官司。5月1日厂里放了假,阿民也就到网吧里的电脑上写了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XX文化,在江海区XXXXXXXX厂做XX工,暂住江海区XXXXX村,手机1325046XXXX。
被告:XXX,男,在江门市开店,门面地址为“建设路38号五邑电脑城二楼(从电梯上去)靠X手第X家(五邑电脑城XXXX)”,门面招牌为“XXXX店(XXXX店)”,电话0750—XXXXXXX,手机13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商品的二倍价款1260元、为此事误工等损失600元,计249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
2月4日上午原告到五邑电脑城XXXX店花630元购19英寸液晶显示器一台,回家发觉显示屏左侧有个小亮斑且图像与字符都模糊,下午便请假,去XXXX店掉换。掉换后回家试显示器,发觉屏幕上有三大块黑色阴影,看字符时阴影外的字是明亮的,黑色阴影里的字是暗的。2月5日下午又请假,又去掉换。掉换回家后发觉换回来的显示器是17英寸的。2月6号下午再请假,再去掉换。这次换来的显示器虽然纸箱上标明是19英寸的,但屏幕与别人17英寸的一样大小,且屏幕右侧有几个小亮斑、工作一段时间后亮度便偏亮(有时是偏暗)、偶尔闪烁,使眼睛感到不适。因视力明显下降,觉得眼镜不适合,3月9日在体育场的一家眼镜店(XXXX眼镜XX店。地址:XXXXXX号;分店地址:XX路XX号。手机1306626XXXX)又配了一副度数更深的眼镜。为防止视力再下降,便停止使用这台显示器(以致显示器的信号线表皮被老鼠咬坏)。4月12日去仓后工商所投诉,4月26日在工商所得到的回答是:被告连原告最起码的要求——退货,也不肯答应。
理由: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原告视力已受到影响。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但2月5日将19英寸显示器换成17英寸后,2月6日原告来换且申明要屏幕为19英寸的,被告仍给与原告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明目张胆的戏弄原告!原告人格尊严已受到侵犯。据第7条与第14条,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30元。
2、《消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但经营者没有做到。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3、《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被告在卖显示器之初给予的是不签名的收据,之后,在原告三次调换商品且申明要的是19英寸的情况下,仍给与实际尺寸只17英寸的显示器,欺诈行为已构成且性质恶劣,应按商品的二倍价款赔给原告1260元。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XXX人民币249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蓬江区法院
原告:XXX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一份。
二、4月12日递交仓后工商所的投诉材料(副本)一份。
三、在XXXX店购买的(2月6日第三次掉换后的)显示器一台。
二
阿民以前在网上查到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北郊新城五福一街1号;电话号码为:(0750)3221774。决定打官司后,便打法院的电话,问搭几路车才能到法院。但(0750)3221774这个电话号码是错的。问政府服务热线12345,说是07503507011。5月1日打07503507011问搭几路车,无人接听,知法院放了假。5月2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猜想法院是放假二天。5月3日上午下午打这个号码,仍无人接听,认为法院也可能是将五四青年节移到5月3日,到5月4日上班。5月4日上午下午打这个电话,还是无人接听。5月5日上午打这个电话,仍无人接听。
5月5日阿民已请了假。这日上午在诉状上填写了日期姓名后,提着显示器搭车至新诚巴车站,在车站的车次路线地名图上细寻法院,没一辆公交车是去法院的。搭111路车至蓬江区政府前,忆着地图上标的地名、建筑物名找到五福一街。在五福一街,地图上标的其他的建筑物名都找到了,就要找的法院找不到。问个年青人,说不知道;问个中年人,他说的话听不懂。在五福一街周围转了个大圈子,仍找不到法院。此时已返回五福一街,问检查院门口值勤的。值勤的指与了地点,可惜他说的话有点听不懂,但还是辨清了:出检查院走到大道上,往左,按大道一直走,见红绿灯再转。这与地图上标的相吻合,于是按他说的走。走了较远,也见着了红绿灯,但就是找不到法院。想起地图上法院的地址是在五福一街,寻思走过头了,又返回来。这次到检查院对面“劳动…就业”(名字记不清了,好象有这几个字)里,问在里面上班的女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知道法院地址,叫查114。于是查114问电话号码,又说是3087188。打3087188问,果然是法院,问地址,说是已搬了地方,现在在华园东路。于是租摩托车去法院,路径与检查院门口值勤的指与的一致,只是要一直走过去老远。
到法院,进入厅内,见桌后一女工作人员前面的二小牌分别写着资询接待、立案审查,便将诉状、诉状副本、曾递与仓后工商所的投诉材料副本(以下这三样简称诉状)递过去。女工作人员接过,用80秒左右的时间游览、翻看了一遍,说欠投诉材料副本。投诉材料共三页,一二页是投诉材料,第三页是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此时身上另带有一二页,忙递过去。女工作人员说还欠一张,并将手上的诉状递回来。阿民指着第三页(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说这也要?女工作人员说是,说你明天过来。阿民寻思显示器带来带去麻烦,问显示器可不可以放这里。女工作人员说不行,走到桌后五六米处的靠墙的桌子边,与男的谈话。阿民不想明天再请假,想下午过来,还欲问那女的,但那女的一直不过来,没法只好遥问男的:下午过来可不可以?男的说可以。又问去新城公交车站出门是不是往左,男的说是。阿民不好意思再罗嗦,寻思只要方向对头,总找得到搭车的地方。提着显示器,不方便满街找复印的店子,便是找到了店子复印了,法院的肯定也已下了班,所以阿民从法院出来找到搭车的地方,便搭车、再搭车、再搭车回来了。复印第三页(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后,又赶往法院。
三
搭车到新诚巴车站,在新诚巴车站旁边的建设路站的车次路线地名图上细寻,没有去法院那一块的9路车与23路(记得好象是23路)车。因已晓得方向,打这官司还要去法院很多次,不可能总是租摩托,干脆从新诚巴车站一路快步走过去,3:40时走到法院厅内。
此时厅内有一男二女三位正上班。在法院厅中间接待审察立案的桌后靠右,一女工作人员正忙,因她面前有二位正找她办事。男工作人员有二次走到桌后靠左处,与来办事的另一位谈话。另一位年长些的女的在里面靠墙的桌边忙些杂事。
阿民一直静坐在厅中间桌前的正中间,坐到4:22时,见那男的再次来到桌边,打个招呼,将诉状递过去。男工作人员快速看了一遍,问精神赔偿的怎么是630元,而不是几千一万呢?阿民说我并不是想找商家要很多钱,这个数只起个表示作用,以此表明这一切全是商家的错,这一切全是由商家引发的。
在所有损害中,最令阿民痛心的是视力受到了影响。如果要阿民选择做一个瞎子还是失去十个手指,阿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失去十个手指。现在阿民的视力受到影响,差不多是失去了一个手指。因工伤xx失去一个手指,可获赔三四万。就算视力受到影响不能xx怪罪商家,商家最起码也得承担一半责任。精神损害分严重、较重、中等、较轻、轻微等几种,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法律依据是残缺的:它只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未造成严重后果。很显然阿民受到的精神损害至多算个中等。但阿民还是将精神损害堂而皇之地提出来。因为这是能堂而皇之提出来的,而且这次不提出来下次就不能提出来了。不健全的法律说:“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它就不晓得在前面要加上“明示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后”,所以结果是请不起律师的穷人受伤害。如果因“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得不到这630元赔偿,判决之后,阿民觉得法院服务质量差,可在法院门口对着苍天骂一句,如果觉得法院服务质量还可以,可以多走几步,走到大道上对着苍天骂。只是,虽已确定对着苍天骂,骂的又该是谁呢?
男工作人员又问精神赔偿的怎么不是一个整数呢?阿民说是按产品价格的一倍。
男工作人员说:“误工赔偿的还欠证据,比如说误工的详细表格,还要有与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能证明在厂里做事的证明……”阿明嘴里说误工的表格我今天回去就详细整理,下次带过来,心里寻思找厂里要“劳动合同”来复印比较因难,找主管,主管不会管这样的事,只能找厂长。工资单以前的不知是否还能找到,最近一个月的记得在垃圾袋里,而且那垃圾袋幸好还没扔掉。
那工资单纸质不软不硬,长8.2厘米宽1.2厘米,背面纯白,正面从前往后5厘米处有一条竖线,前面5厘米的顶部是一条横线,左侧靠边也是一条竖线,如果前面5厘米的下面靠边也有一条横线的话,前面的5厘米就能构成一个长方形的框框。阿民以为,这框框原本是完整的,只是在裁工资单时,下面的那条线裁给了下面的那位(成了他的工资单上的前面5厘米的顶部横线),所以自己的工资单前面5厘米就只左右上三个边划了线。在这只左右上三个边划了线的长方形框框的正中,是一个数字:“763.17”。除此以外,只在从前往后的7厘米处有个小点,就象763.17中的小点一样,不过要淡得多,不仔细看是看不出来而会以为763.17后面什么都没有了,阿民虽然只瞟过一眼,但因是瞪大了眼睛瞟的,所以记得很清楚。扔工资单时右手三指用力将工资单搓了一下,可以肯定的说工资单已起了很多皱。扔的时候又很用力几乎可以说是砸向垃圾袋,所以工资单必定已接触到垃圾而弄脏了。阿民也想另外画个763.17来复印,但这样是伪造证据,所以只能从垃圾袋里捡起那又皱又脏的工资单来复印。只是,复印这样的工资单又有什么用呢?
这时男工作人员将诉状递回来,同时说在五点半以前送来。阿民刚才来时是走路,瞧见出法院靠右十几米处有一家打印复印的店,也就是说阿民如果上午望见了这家店子,那么阿民就不必花五六个小时来回跑这一趟,直接在店里将第三页(身份证复印件与买显示器的收据复印件)复印一张就可以了。想起这事,阿民马上说误工赔偿的不要了,直接划掉。男的说那也随你。于是阿民便将“为此事误工等损失600元”划掉,又改了后面的赔偿数。
阿民的误工等损失实际数是一千多(参见《显示器》第二节倒数第二段),写这一项时因考虑到提供证据的烦琐与不便,只写了一少半,这样无论商家的律师怎么刁难,自己在法庭上都能很轻易的作出答辩。但此时还是连这600元也划掉了。
待男工作人员再走到桌边,便将诉状递过去。男工作人员说这样不正规,改动了数字的地方要按手印,划掉了的地方要按二下。于是阿民要按手印的印泥。男工作人员拿来印泥,说改妥后交与她(指桌后靠右的女工作人员),又要阿民填“提供证据材料目录”,然后走开了。
“提供证据材料目录”表格顶部依次为:序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原件/复制件、证明目的。阿民填了身份证、收据、显示器三项。证明目的栏下依次填的是“证明原告身份、曾向被告购买显示器、屏幕实际尺寸只17英寸”。又在诉状(包括诉状副本)上改动了的地方按了指印。
重复检查二遍后,将诉状递过去。女工作人员接过,快速看了一遍,问被告是那里人。阿民说不知道,只知道他在五邑电脑城开店。女工作人员说这样还不行,还要被告店子的档案材料、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阿民道:“这些我又怎么搞得到呢?”女的已走到饮水机旁倒水喝,带广东腔说了一句,阿民听不懂,便说“你刚才说的我听不懂,请你再说一遍。”女工作人员回到桌边,要阿民去工商所打印被告店子的档案材料与被告的身份证。这次说的是普通话,阿民听清楚了,连忙用笔记下,记完后又问:还要一些什么呢?女工作人员说没有了,要阿民填“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待阿民填好后,女工作人员将诉状(从这里起诉状包括“提供证据材料目录”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递回来,说道:“把被告的材料打印了再拿过来。”
阿民接过诉状,往外走了几步,又回身走回去道:“这个材料就不用再带来带去了,放你这里,被告店子的档案材料打印后我再把被告的材料送过来。”女的唯恐诉状烫着她的手似的赶忙说道:“不!不!你明天一起送过来。”于是阿民便回来了。
四
5月6日上午9点左右,阿民到仓后工商所。很不巧,李先生正准备去开会,问他,开会大概要开到十一点多。李先生要阿民到大厅里坐等,阿民在大厅里坐了几秒钟,起身回来了。
因法院是五点半下班,阿民认为工商所下午是一点半上班。下午一点四十,阿民赶到仓后工商所,但工商所还未上班,等到二点半,工商所的上了班。对李先生说了打印被告材料与身份证的事,李先生笑着说法院不会要你到我这里来打印,我这里不能提供他的资料,打印材料要去工商局。阿民打法院电话3087188问,法院说是要去工商局。阿民问李先生工商局的地址,李先生说了个工商局旁边的酒店的名称,问阿民知不知道那家酒店。阿民说不知道,问李先生搭几路车能到工商局。李先生笑着说我也不知道,工商局已搬了地方。于是阿民便说不耽误他了,告辞出来。
出工商所,阿民租摩托车,到工商局(好象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牌匾在另一侧)。进到工商局玻璃门内,见里面十几个,都坐在电脑前,问离自己最近的一个,说要到“行政总会”(有点听不懂,好象是这个音)。
又租摩托车到“行政总会”,见着一大厦,没抬头看大厦是啥招牌,直走进去。一楼厅内空荡荡的,右边是门卫室左边是消防的(好象是消防室)。厅内左侧牌子上标着许多机构,其中四楼标的机构最热闹,江海区工商局、蓬江区工商局都有。乘电梯直上四楼,在问讯处问打印档案的,说是在二号。按指的方向走过去,先看到的是四十几号,依号码转半个圈,一直转到二号前面,值班的是一男青年。问是不是打印档案的,说是,便递过诉状,指着诉状上被告的店子名称让他看。男工作人员打印一张材料出来,并盖了章,说拿着这个去工商局。问是那个工商局,说是劳动局那里。要他打印被告的身份证,男青年说这里查不到,不能打印。问在那里打印,男青年指着刚才打印出的材料说也是上面这个工商局。乘电梯下来,为防跑错地方,不找搭车的地方,租摩托车,并指着材料上工商局的地址要司机别跑错了。
到工商局(不是从仓后工商所出来后租摩托车到的那个工商局),果见旁边有个劳动局。进门,门卫叫填凳记表。阿民照着凳记表填,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来访目的等等,一口气填完。门卫将凳记表撕下来交与阿民,说还要接待人员签名。阿民接过,直入蓬江区工商局。一楼厅内也有点空荡,左侧有间房,房牌标明是消委会,房里有几个人。房前牌子上标明档案室在二楼。从楼梯上到二楼,找到档案室问女工作人员。女工作人员说是在这里打印。阿民递过“行政总会”二号打印出来的那张材料,要她打印被告店子的档案资料。女工作人员看后说这个就是店子的档案资料。阿民接过细看,原来档案资料这么简单。又要她打印被告的身份证。女工作人员说要立案了才能打印。阿民问立案之后是不是到你这里打印。女工作人员说是。阿民要她在凳记表上签了名,到门卫室将凳记表交与门卫。问门卫搭车的地方,门卫指与。阿民走过去,瞧见有摩托车租,寻思便是租摩托车赶到法院立案再赶到这里打印身份证再赶到法院递诉状,也不知时间上是否来得及(否则明天又要请假),而没被告身份证,去法院不知能不能立案?现在只能赶往法院。
古时候有个故事,有个财主说农妇的儿子偷了他的鹅吃了,审问农妇的儿子时,农妇的儿子说吃的是luo。因农妇的儿子口吃,说出的音与鹅的音相同。财主说你儿子都承认了,你还争什么?农妇因而辩不过,又明知儿子没有偷他的鹅吃,万般无奈之下只好用刀剖开孩子的肚子来看,里面吃的是螺。
阿民知道自己为什么会有这些遭遇,也非常清楚自己与这些工作人员都没有仇,也知道改变这些遭遇的办法,也知道目前还只适合用象那农妇那样用刀剖开她儿子的肚子来证明清白的办法,所以也知道这些遭遇会持续下去。不过阿民并不觉得自己不幸。
5月5日{dy}次进江门蓬江区法院,法院厅内咨询接待,立案审查的桌前靠左,有个穿着较差,神情沮丧的中年人坐在轮椅上,大腿上搁着一块牌子,横在胸前,上写官司打了四年。比较他,阿民是幸运的。刘晓民的一个老乡,2009年11月23日下午上班时被冲压机砸断右手食指,到现在还没拿到赔偿的钱。刘晓民问那老乡,他说跑劳动局、跑医院办各种手续,已跑了二十几趟了。比较他,阿民是幸运的。这几天跑法院,见有些人不会写诉状,对打官司的程序也一无所知,而阿民写诉状之类的准备工作并不很费力,这类芝麻案子(对于别人来说)也犯不着惊动律师。比较他们,阿民是幸运的。而且打印被告身份证、店子档案材料又都没跑错地方(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摩托车司机跑错了,因为阿民讲明了是蓬江区工商局)。为这事查询到的电话号码错了不少,法院地址最初也跑错了,不过这些似也不能记到阿民头上。所以,虽然到5月6日下午3点半为止,打官司的{dy}步——立案,都还没有做到,阿民也不觉得自己不幸。何况自己有着足够的心理准备呢。如果官司容易打,刘晓民就不会在《显示器》第二节第七段中写道:“如同一条上钩的鱼,如果按商家说的提显示器去保修,那是使钩子钩得更深一些。阿民也想过去法院,但……做这费时又费力的事似乎与按商家说的提显示器去保修的代价差不多。”
阿民的遭遇,代表绝大多数人。这绝大多数人,要出去不能将的士叫到家里或由司机开车出去,原本是不想请律师不想请诉讼代理人不想打官司的。
租摩托车赶到法院,已不能象昨天那样从正中间走入厅内了,已增了玻璃门(与店铺前面的玻璃门有点不同)了。这门站在阶下看有二层,左侧小门标明“安检门”,要从左侧的安检门入从中间靠右的地方(也可说是门)出,出来后还是在二层玻璃内,要往左转,前行二步,再往右转,就转出了第二层矮些的玻璃,可直接出来了。
可想而知,这安检门的作用非常大,刁民们不能一拥而入是显而易见的了,而能投掷的小剂量的xx包,估计也难以得逞。小xx包受阻后顶多炸毁那二层门而已,难以伤到里面的人。所以非得用大xx包不能攻克,而大xx包又得奋不顾身的人使才行。便是侥幸得到枪向里面射击,而子弹又侥幸穿透了厚玻璃,那子弹也没力道了。用毒气似乎也不能奏效。如果不是阻挡这些,这安检门又是做什么用的呢?
安检门门口有人守把。里面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也已不见了。里面增加了三个女工作人员。阿民看到昨天那男工作人员走近桌边,赶忙打个招呼,将诉状递过去。
2010年5月6日
附:作者简介 本人诚实,2002年年底、2008年3月31日、2008年6月18日三次寄稿中央,有关这三次寄稿而提及的人名、单位、事件,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处虚假,则读者可当作这些全是假的。2002年年底是用寄信的方式,寄信与王蒙、阿成、光明日报报社社长、新华每日电讯日报报社社长、中国作协主席、社科文研究所长、湖南省作协主席、苏童、肖克凡、林希等人,由他们将信转寄中央,将农负、官腐、社会秩序差等情况反映给中央[中央后来治理了社会秩序(应是在湖南省的范围内)、免除了农业税、对农民实行补助,并实行了医疗保险等等]。2008年3月31日是寄《成长》与《当代》杂志社社长、主编潘凯雄、副主编洪清波等人(主管《当代》杂志社的是《人民文学出版社》)。此稿于4月上旬到中央手里。中央在4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大规模反腐(在这种情况下,一大批“裸体干部”浮出水面。“2008年,{zg}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犯罪、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案件55959件,同比上升11.66%;{zg}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2009年统计出的这庞大的数字说明了反腐的成绩,同时也xx证明了我在《成长》第五部第3章、第5章中说的贪污腐败已经泛滥成灾。2008年刑事案件审结数为768130件)。本人为民为国,中央领导集众人之智确定再发布出来的政策、采取的措施、法学家们制定的法律,我寻出错误的与不妥当的,共一百二十余条。其中五十余条罗列在《成长》免费稿11,四十余条融入《成长》其它部分,其余的从《<成长>续》的附录(6月18日寄出去,约6月下旬到中央手里)以及其它短篇中指出来。本人倡导言论自由,在网上发表《写给中央委员……的公开信》。本人务实,97年国家省市公布人均纯收入为二千多,并被许多报刊刊发转载十年,我在《成长》第二部中,以农民的人均用电量(那几年我在村里当村电工),xx这个几千个拿工资的统计出来的数字。本人关心社会,十几年来一直是耗费着自己的低微收入,做一个人大代表该做的事。本人开书店力图文学繁荣,支撑一个不赢利的书店近十年,书店倒闭后又在网上发表公益性的《狂人日记》续、三次寄稿中央、中国的论坛上的不合理的现象、写给管理员版主网友们、初涉网络、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言与法、《成长》的传播、无病xx、志仁的婚事(节选)、得失、丧事与迷信1、成长(节选)、《成长》{dy}部、成长第四部、《成长》续、房价与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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