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
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科学周密部署
(三)完善工作机制
(四)创新方式方法
(五)及时全面总结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0]8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指令性检查项目增加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近二年尚未检查的保险、证券、投资公司、水泥生产企业。
指导性检查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列举的三个项目中选择营业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增加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和林产权转让的检查。
各设区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其他重点税源检查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和查处虚开交通运输xx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各设区市局要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一个县、区重点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省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重点税源企业、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待统一部署后,另行通知。
(四)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检查2008至2009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bhkjw.com百 行会 计网, 房地产会计专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抓好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省局成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张金水局长担任组长,刘孟全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稽查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设区市局要相应成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省局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的进度,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各地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设区市局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适时掌握检查动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统一检查项目、统一工作进度、统一取证标准、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定性处理,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二)科学组织,依法行政。要以贯彻执行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契机,科学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稽查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工制约、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备、流程规范、责任明晰、监督到位的部门内控机制,要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强化稽查基础制度建设。
(三)集体研究,统筹选案。为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各设区市局要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管理、退税预警征管信息资料,尤其要重视获取外部门的第三方资料信息,要遵循科学、合理、准确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检查对象,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列入案源信息库分类保管、使用,经立案后实施检查。选案工作由设区市局统一进行,选案结果(主要包括待检查行业类型、每类行业待检查合计户数、待检查总计户数)每月10日前报省局税收专项检查办公室(稽查局)备案。同时,要加强计划控管,未经设区市局统一选案的,不得安排税收专项检查,防止多头和重复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统筹调配力量,推进分级分类稽查。为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局稽查局要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制定分级分类标准,统筹使用、调配稽查力量,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对个别地区工作不落实,检查效果差的,省局将抽调力量重点检查。
(五)严格检查纪律。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认真听取被查对象意见和陈述申辩,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会见被查对象,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检查获知被查对象涉税问题信息,不得接受被查对象吃请、送礼以及谋取不当利益。各地要对稽查执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制约,积极防范执法风险。
三、材料报送及考评要求
(一)检查期间,每月10日前以设区市局为单位向省局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及报表、工作动态信息、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二篇以上)等材料。6月2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报表,10月20日前报送全面工作总结、报表及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及涉案单位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违法数额、检查方法和技巧、处理依据、征管建议等。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
(二)省局制定专项检查考评办法,不定期通报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考核结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动态信息、典型案例的报送是否及时、质量优劣、被采用数量;税收专项检查报告、报表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税收专项检查选案准确率、查补收入入库率、案件结案率是否达标、查补收入占稽查收入任务数比例等。
各设区市局在上报方案、选户名单、进展情况报告及总结、报表等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将其电子文档上传至:FTP/省局稽查局/上传区/2010年度税收专项检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相关行业税收自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认知度和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对5个项目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前,由纳税人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止先行进行税收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不含大连)管辖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药品经销业、交通运输业、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纳税人。
二、自查内容
2008年度至2009年度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税种的缴纳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自行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自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审查,自觉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问题,并将自查出的问题、应补缴税种及税额等自查情况详细填写《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稽查局确认(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由市国税局稽查局确认)后,于4月20日前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
全省国税系统将对列入自查范围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集中评估分析,结合纳税人自查情况,选择存在纳税疑点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稽查,对稽查发现的涉xxx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规定自查范围涉及的具体行业、《纳税人自查情况说明》及各市国税局稽查局联系方式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告(网址:),请纳税人自行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
特此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自查范围涉及的具体行业
一、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
建筑安装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
二、药品经销业
药品经销业包括西药批发业、中药材及中成药批发业、药品零售业、药具批发和零售业、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业。
三、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四、非居民企业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
五、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
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包括: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中的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水泥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其他水泥制品制造、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材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石棉制品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门窗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其他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材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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