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p189)(第二条)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何谓取样: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 何谓送样: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何谓见证取样和送检:(p187)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2005年141部令中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p192)明确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不得偷工减料。…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该法对承、发包、设计、监理、管理等各方面的建筑活动均根据各方在建筑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不同职能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也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其核心问题仍然是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该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活动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概念。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商、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笫三十五条) (1) 末经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第三十七条) (2) 应当按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见证、平行检验等术语作出了解释: 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同时明确规定: (1) 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3、2、5条9) (2) 监理员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同时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第3、2、6条2和4) (3) 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 a、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进行审核签认。(5、4、2) b、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除承包单位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外,要组织专题论证,审定签认(5、4、3)。 c、 从资质等级、计量证明、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试验项目和试验范围等方面考核承包单位的实验室。(5、4、5) 计量设备—指在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 d、 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并对进场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5、4、6) e、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拒绝签认,并通知承包单位将其撤离现场。(5、4、6)。 根据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傍站、巡视、检查、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等方式进行工作。所谓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检查和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和检测的活动。 根据以上表述我们不难理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具有下列特征: 法制性:以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确定的一项活动。 科学性: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一项活动。 制约性: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资格等相互制约。 公正性:第三方的介入,保证了这一活动的相对公正性。 代表性:所取试块、试件和材料在工程中具有代表性。 真实性:由于第三方的对现场取样和送检过程的见证,使各种检测资料的真实程度有了一个衡量标志。 一、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几个基本概念: 1、 为了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条例,使见证取样送检活动的工作落到实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杭州市质量监督总站於200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p247)。
2、 (p187)建建[2000]211号文制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4、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C、见证人员的职责: (a)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b)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c)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d)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e)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f)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8、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p248) 杭州市质量监督总站在[2003]14号文件(p247)中对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p248) (1)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开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质监总站或该工程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写明见证单位和人员名单。 (2) 见证单位应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让取样和送检计划。 9.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p248) 在材料和构配件取样送检工作中必须: 1、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必须持证上岗,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3、认真、严格审查送检和送测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检验项目、检测检验设备、技术力量及计量认证情况和社会信誉,这是国家授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要充分运用。 4、所有检测材料和试样、试件、试块必须坚持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保证其真实性。 5、所有送检样和最终的检测报告,只有在确认其真实后,再行签字盖章,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监理的权力,不要敷衍了事。 6、必要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对送检的材料、试件、试块作平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