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联合开发”,还是“联合违法”? 福利院的公益性用地,为何摇身变为私家别墅区?记者经过调查,获取了区民政局和区福利院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三份联合开发合同。 {dy}份协议签订于2001年7月,谯城区民政局与亳州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民政局提供21.53亩土地,开发商出资建设“亳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项目,自负盈亏。在项目开工前,开发商先为区民政局建成“老年公寓”和“婚嫁服务中心”。 按照这份联合开发协议,开发商为区民政局建设了“老年公寓”和“婚嫁服务中心”,实际占地6.03亩,而剩余的15.5亩国有土地,被开发商建成了别墅区和商品房,并命名为亳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二期工程,工程于2004年7月竣工,已经全部出售。 第二份协议签订于2005年5月,区福利院与亳州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联合建房协议:福利院提供6.4亩土地,开发商为福利院提供12套职工住房。 第三份协议是区福利院与开发商李先坤2006年4月签订的,双方约定,在区民政局对面属于福利院的6.23亩的土地上,合作建设遗弃儿童收养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 最终,开发商和民政局在这块土地上兴建了一个占地不足300平方米的三层小楼,称之为老年服务中心,没有投入使用就已废弃。其余的国有土地又被改变用途,开发建设了18幢欧式别墅,也已售出。 谯城区民政局局长李新民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这些协议都是区民政局、区福利院和开发商自行签订的,没有经过审批。但他强调,自己是2006年底到此单位工作的,对以前的事情并不xx清楚。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储洁印认为,区民政局和区福利院与开发商采取“以地换房”的形式“联合开发”,其实质是虚假立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和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长期关注土地问题的安徽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表示,区民政局和福利院采取偷梁换柱的形式,打着建设公益设施的旗号,为了部门利益,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将公益土地拱手让给开发商牟取暴利,其背后可能存在特殊利益链。同时,民政部门与开发商公然在公益性用地上开发别墅,而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没有实施有效监督,应属于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 借“处罚”之名,土地违法披上合法外衣 谯城区福利院部分职工告诉记者,对于民政局和开发商侵吞国有土地的行为,他们从2001年以来多次举报,而当地的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却置若罔闻。 2007年,亳州市开展土地专项治理,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侵占福利院公益性土地的两个开发商下达土地处罚决定书。 记者看到,区国土资源局对银丰公司非法占地15.5亩所做的处罚决定是:责令交纳土地出让金2893352元,并处206668元罚款;对非法占地6.468亩处罚决定是:罚款86240元,责令缴纳208.4636万元土地出让金。区福利院职工们反映,开发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要比土地实际挂牌的价格低得多。 记者随后采访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方拒绝提供对开发商李先坤非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地开发房地产,除罚款和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外,还应“没收违法所得”。对此,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解释说:“这是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办理的。” 王开玉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理,实际上是以经济处罚对待严重的违法行为,明显是避重就轻、瞒天过海。经过当地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的“周密处理”,开发商补交了所谓的土地出让金后,区土地和房产部门为其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于是,经过所谓的“处罚”,一起非法行为反而披上了合法外衣。 谯城区福利院部分职工对记者说,由于政府部门查而轻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返还福利院的公益用地,他们多次上访,但上级部门和领导均以此事已查处为由,不再受理。 部分上访职工反映,购买这些违法建筑包括别墅的,有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个别领导干部,有的干部已将别墅转手倒卖牟利。别墅小区的一些居民证实了这一说法。当地群众表示,这一土地违法事件应严格按法律处理,追究失职干部的责任,决不能官官相护,大事化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