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客栈 » 轿车右拐带倒一女孩撞坏电动车后视镜

上午10:30左右,在环城北路和武林路交叉口,读者朱鑫华遇到一桩大家不太会做的事:一辆宝蓝色轿车右转弯时撞了一个骑电动车的女孩,结果路口一辆不相干的车上下来两个老外,一直陪着那女孩处理事故,关键他们压根就不认识。

目击者劝说车主赔女孩100元
两个老外坚决不同意,示意车主应该赔300元
临走了还给女孩xx势表示可以帮忙作证
  宝蓝色轿车要从环城北路右转弯到武林路,骑电动车的女孩是从湖墅路直行到武林路。
  女孩上身穿红色长袖,下身穿牛仔裤,没受伤,只是电动车的左后视镜被撞坏了。
  宝蓝色轿车车主是个身高约175厘米的男子,戴副眼镜,文质彬彬。
  当时正好有辆烟灰色的商务车,在武林路和环城北路交叉口,在等左拐的红灯。
  商务车上下来两个老外,拦住了那辆宝蓝色的车,不准车主走,看上去是要帮被撞的女孩讨个说法。但是两个老外说话叽里呱啦,大家都听不懂,不知道他们俩在说什么。
  朱鑫华说:“我也帮忙劝说的,希望肇事车主赔女孩100元了事。这个车主也很爽快,马上掏出100元钱给女孩,但两个老外坚决不同意。他们掏出3张100元的钞票,示意车主应该赔女孩300元。”
  这时,交警赶到了。两个老外拉住交警,又叽里呱啦说了5分钟。交警听不明白,就把车主喊到一边了解事故情况,然后让车主送女孩到医院检查。
  11:15左右,事故处理完了,两个老外才上了那辆商务车,走了。
  朱鑫华说:“临走时,那两个老外跟女孩xx势,指了指自己的眼睛,然后指了指自己的胸口,大概意思是说,我们都看到这起事故了,有什么事我们可以帮你作证。”

两个老外为什么“爱管闲事”?
  那辆商务车的司机王先生说,两个老外是意大利人,名叫Mauro和Claudio,是他们公司的合伙人,公司在杭州有办事处,主要业务也都在杭州。他们刚从山东青岛采购回来。
  当时王先生陪同两个老外去教工路的百脑汇购买电器。结果两人看到车祸,就让王先生把车停到一边,下车赶了过去。肇事的那辆车已经在武林路上开出30米远了。两个老外,一个去拦车,一个掏出数码相机,拍下了肇事车辆的牌照。
  王先生说,他和他们打交道多,在意大利,如果说作为一个公民,遇到车祸等意外事故,不能离开现场,必须打电话报警、作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如果擅自离开,车祸中没有其他目击证人,造成伤者意外身亡的话,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晚上,王先xx来短信:两人已经在去机场的路上,乘坐今晚的飞机回意大利。

肇事车主怎么看老外的做法?
  “按照规定,该做的事我都做了,交警判定这起事故我负全责。我也带女孩去医院检查过了。”肇事车主姓马。
  电话里,马先生的语气显得有点恼怒:“一早上发生了三起车祸你们怎么不去报?我这个车祸这么小一点事,你们就抓着不放,是不是因为有了两个老外。这里不是意大利,都有文化差异的,两个老外当时态度也很差的。”

  遇到车祸时,作为目击者,是否有现场作证的义务?
  我联系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侵权法律部主任魏勇强律师。魏律师说:本案体现作证的意义。中国有句古话“各扫门前雪”,不关心他人。而法理上,由于交通事故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所以国外的法律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如果擅自离开,车祸中没有其他目击证人,造成伤者意外身亡的话,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障不特定的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法律名言“权利不用就是犯罪”,更能说明问题。但是国外只在涉及公共利益才这样规定,其他民事纠纷不适用此条。  
  魏律师称,我国也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zh1},魏律师呼吁交警部门可以考虑建议一个平台,为证人作证方便提供一个平台,保障不特定的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

This entry was posted on 星期二, 05月 11th, 2010 at 10:07 and is filed under .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feed. Both comments and pings are currently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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