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建字〔2009〕584号
{dy}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原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续有效。
天津市规划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