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群众参与验收,实现从满足公众知情权向让公众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拓展,从被动参与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转变。
4月25日,来自四川绵竹市孝德等6镇的群众正在参观由苏州援建的绵竹市汽车站。当日,“5·12”汶川地震重灾区绵竹市的上千群众“验收”了该市的各项援建工程。
一项工程合格不合格,往往都是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群众很少有话语权。现在在四川灾区,有关部门请群众参与“验收”该市的各项援建工程,确实让人耳目一新。
群众在工程验收中也有话语权,可以减少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的机会。工程合格不合格全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群众没有什么话语权,很可能造成验收过程没人监督。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权力不受监督,容易发生腐败。一是很多验收人员会把验收过程当作一种形式,不认真验收。另外,也容易受到工程建设方的“攻关”,把不合格的工程验收成合格的工程。
更重要的是,近些年来,群众对工程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工程质量合格不合格,还要看设计是否合乎群众的意愿。如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把农民的住宅设计成城市居民的住宅,这样的房屋即使质量合格,又怎么能让群众满意呢。
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虽然可能掌握很多专业知识,但是如果不从群众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很可能验收的结论也难以让群众认同。如何在工程建设中体现群众的意愿,不可能通过少数人验收就能达到,让群众参与验收才是一个好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这些工程建设中很多和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对工程的质量、设计等越来越关注。群众参与验收,实际上也是对有关部门验收的一种监督,有利于他们能更全面了解工程建设到验收的过程,从而xx不必要的偏见和误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然有人会对群众参与验收有些疑问,如很多群众并不掌握专业知识,请他们验收工程有什么作用,xx是多此一举。但这并不是我们把群众阻挡在验收之外的理由。我们xx可以想办法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如加大对参与验收群众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让群众知道验收注意的事项,从而有的放矢地参与验收。即使群众真的难以掌握专业知识,也可以让群众自己聘请专业人士参与监督政府部门组织的验收。
验收是把握工程质量的{zh1}一道关,这个环节群众关注。请群众参与验收,实现从满足公众知情权向让公众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拓展,从被动参与向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转变。验收也注重民生感受,正是公民对工程建设进行深度参与的充分体现,其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双牌县委宣传部的回应是自欺欺人
■重庆 杨光志
希望湖南省永州市委的“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具体情况会在近期向媒体通报”的承诺能尽快xx,公众自会有谁是谁非的准确判断。
有媒体报道称湖南永州市双牌县政协委员发言惹怒县委书记被停职检讨。4月20日,双牌县委宣传部作出回应,称报道部分内容与事实有出入,政协委员、双牌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胡佐军并未被停职,而是由于违反了工作上保密性的要求,目前已被安排到农村带队工作。
新闻披露次日,官方便有回应了,真够快的,但随即网友跟帖的回应同样来得很快—“这个可以笑”。为什么这个回应会被略显不理性的网友们起哄般地取笑,将“又见笑话”、“入选雷词”之类作盖楼回帖,对此,我们不妨略作回顾与分析。
该新闻{zx0}源自湖南省政协主办的《湘声报》,这个报纸根据自已的立场,无疑在报道中带有自己的主观倾向,也就是作为政协委员的娘家人,必然对于自己的委员建言的权利作义不容辞的卫护。那么这个报道有事实上的伪造吗?是假新闻吗?不是。惟一被双牌县称作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是“并未有任何文件下达要求胡佐军停职,目前胡佐军依旧是双牌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原新闻的表述是:“据知情者透露,郑柏顺在会上讲了几点意见,大意如下:一、胡佐军有政治野心,目无组织纪律,个人英雄主义膨胀;二、停止其县委办副主任职务,交出办公室钥匙;三、要胡佐军下农村带队搞两个月,回来后另行安排,调一般科局任副职;四、向县委写出深刻检讨。”
看看吧,这就是出入,出入就在于,前者只是郑柏顺口授的四点意见,而这个意见,还没有形成文件,所以,停职一说,是不成立的。这算什么出入?作为读者,我看到的,只是一个事实:媒体曝光了,在舆论高压下,你双牌县改口了,对书记的四点口授意见不敢那么较真执行了。你有胆量声明郑书记这四点意见是子虚乌有吗?你有本事对《湘声报》以“新闻事实xx”将其告上法庭吗?如果不敢,我们不认为这里有出入,只是事情发展有了一种舆论监督下的转向而已。
同样侮辱民众智商,恐怕连蒋建华自己也不信的另一个“笑点”是,蒋副部长称这个发言“泄密”了,据新闻披露的胡佐军的发言,除了口号套话,其干货也就是所谓“三大改革措施”,其信息只在宏观规划层面,远远谈不上涉及军事、商业、安全等机密信息,如此给出问责的新理由—“泄露机密”,是澄不清事实反将浑水搅得更浑,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所以,可以说,郑书记“漠视政治协商制度”的举动依然铁证如山,如此回应离自证清白还差距甚远。对此,我们希望湖南省永州市委的“进一步调查和核实”、“具体情况会在近期向媒体通报”的承诺能尽快xx,公众自会有谁是谁非的准确判断。■
地标狂热背后的“凤姐心理”
■河南信阳 南连伟
这种心理其实和凤姐是一样的:抛弃一切、费尽心机,只为吸引眼球。
最近,重庆推出了今年的1万亿元投资计划,实施323个重点项目。其中格外抢眼的是,在该市南岸区今年拟开工建设新地标—全球{zg}的摩天双子塔。据悉,目前世界上{zg}的双塔摩天楼是高达620米的厦门双子塔,该楼尚处于在建状态。这意味着,重庆耸立的摩天双子塔要超过620米。
从法国埃菲尔铁塔到美国帝国大厦,再到加拿大国家电视塔,世界{zg}建筑的“桂冠”几经辗转,最终落到了828米 的迪拜哈利法塔头上。随之而来的,还有争夺{zg}建筑的狂热情结。这种狂热也传到了国内,并且迅速找到了生存土壤,日益显示出其“勃勃生机”:广州建起530米的双子塔;505米的北京泛海国际双子塔也在建造过程中;前段时间广西防城港市宣布,将投资建起高528米109层的“金融中心大楼”,建成后将取代马来西亚双子星座及台湾101大厦,成为东南亚{dy}高楼。如今,山城重庆也捋起袖子加入这场争夺战,要建起世界{zg}的摩天双子塔。
这些城市之所以舍得砸巨资建摩天大厦,看重的其实是其地标意义,{zg}建筑狂热的背后乃是地标狂热。地标,在理论上虽然应具备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标准,但在这个日益浮躁的社会,所有的标准都趋于单一。如今,拼地标基本上就是在拼高度。
那么,这种地标狂热的动机又在哪?首先,很难说是为追求实用。在绿色建筑越来越盛行的今天,超高层建筑由于在安全、环保、能耗、健康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为人诟玻这也是为何很多欧美发达国家已经退出{zg}建筑争夺的原因。其次,也很难说是为发展旅游。并非每个城市都是旅游城市,有些城市旅游业创造的产值与打造地标所耗费用可能根本无法平衡。而且,摩天大厦正在逐渐失去其对游客的吸引力。
因此,摩天大厦作为地标的实用价值并不足以抵消其巨额造价。很多城市之所以陷入地标狂热,主要动机恐怕不是为了实用,而在于地方政府的政绩狂热。虽然形象工程已被严令禁止,但尚不完善的政绩评价机制决定了其在短时期内依然有滋生蔓延的土壤。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与其把钱花到看不见的民生工程上,不如多搞点看得见的表面功夫,起码能够引起领导注意和众人关注。
这种心理其实和凤姐是一样的:抛弃一切、费尽心机,只为吸引眼球。但因为“基础条件”实在太差,即使暂时将眼球吸引过来又能如何?众人在看到凤姐的全貌之后,无不大呼上当,甚至心生鄙弃。城市也是如此,砸巨资建地标虽然能引得世人关注,但如果其他方面跟不上,经济失调,文化滞后,民生困顿,地标只能更加暴露城市的丑陋。因此,这种肤浅而单一的地标狂热当止则止,{zh0}的城市地标不应是中看不中用的摩天大厦,而应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
以什么名义开征
光污染排污费?
■四川成都 大丫山
光污染必须以征费的形式才能予以治理吗?笔者不以为然。
街边的霓虹灯广告牌眩目超过一定的程度将构成光污染,它的主人必须交纳光污染排污费!目前,广州正在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如果能投入实施的话,它将成为全国{dy}个采用经济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光污染的城市。
光污染排污费,这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目前,我国显然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予以说明。因此,广州说已在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确有点“吃螃蟹”的味道。不过,螃蟹有很多种,有些吃下去之后利于人体健康,可有些螃蟹吃下去之后却可能吃坏肚子。故此,如果没有搞清楚情况就乱吃,可能得不偿失。那么,光污染排污费这只“螃蟹”究竟适不适合吃呢?笔者以为,要先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技术条件成熟了吗?专家指出,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确定光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超标排污限值。目前,国内国际虽然已有一定的城市光环境划分数据供参考,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形成数据,而需城市制定自身的各项光污染界定目标值。而即便同一个城市,在繁华商业街,其光亮照度(指物体被照亮的程度)在500流明(光通量单位)时,也许人们都能承受;在居住小区,则可能已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休息和身体健康了。要知道,标准不清,就很可能导致收费混乱,乃至出现权力寻租。
其次,收取的光污染排污费的直接受益群体是谁?跟税不一样,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而费不具有这样的特点。任何一种费的产生和开征,都需要符合各方的利益诉求,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具体说,收费具有有偿性,一方面,政府的收费行为要与提供服务相对应,在收费之后,要向付费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劳务或提供某种权利;另一方面,收费之后,应将费的收入用于原付费人或某一特定的群体。那么,光污染排污费用来干什么呢?而且,光污染又如何治理呢?难道将遭受了污染的光储存起来,就像“污水”、“废气”等一样进行净化处理,然后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实现二次循环利用?显然,这在技术成本上很不现实。
{zh1},光污染必须以征费的形式才能予以治理吗?笔者不以为然。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3类: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由那些光污染形成的原因及原理,我们可以知道,人们其实可以采取其他办法避免光污染对自己产生的危害,它还不像水污染、废气污染这样直接给人体健康造成很严重很明显的损害。而政府只要在建筑物的材质、装饰以及灯具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就能{zd0}限度地在根源上避免光污染,而无需上升为收取光污染费才能治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还是请有关部门谨慎些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吧。■
“临时工干的”
终于有了升级版
■江苏南京 王石川
桥西区相关部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所有的罪愆俨然与他们毫无干系。这,未免有些“残忍”。
4月18日,河北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街道办事处张家营村在拆除村民建筑时,村民孟建芬被拆迁者张立戈驾驶铲车碾死,其姨胡巧凤受伤。4月23日,桥西区委宣传部称,强拆行动是张家营村擅自组织的,区政府及市政府并不知情。目前政府正协商赔偿事宜。
村民被铲车活活碾死的血腥悲剧被媒体披露后,闻者莫不难以置信,毛骨悚然。惨剧带给公众的沉痛未销,所有善良的人都有一个朴素的诉求,那就是严惩凶手,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让受害者家属得到起码的慰藉,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儆效尤,捍卫正义。然而,事情的结局令人愈发不安,桥西区委宣传部已经明确表示,强拆行动是张家营村擅自组织的,区政府及市政府并不知情。
好一个“擅自组织”!好一个“并不知情”!桥西区相关部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所有的罪愆俨然与他们毫无干系。这,未免有些“残忍”。
偌大的拆迁之事,偌小的一个张家村能做得了主吗?事实上,桥西区相关部门的确难脱干系,正如孟建芬的妹妹孟建萍回忆,拆迁时,到达现场的人员有张家营村村委会与桥西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再说,即便桥西区相关部门并非一手导演拆迁惨剧,但在其治下出现如此惨绝人寰的恶性事件,主要官员也应负领导责任。但是,在事件发生后,桥西区相关部门不采取紧急行动,尽{zd0}努力抓捕凶手(警方于4月18日晚发现张立戈已经不知所踪—若相关部门措施得力,也就不会让张立戈逃之夭夭),不在{dy}时间安抚和慰藉死者家属,不向公众详陈案情,以示歉意,却急咻咻地为自己辩解,将责任一股脑地推到下属身上,真让人夫复何言。
一直以来,“临时工干的”已经成为一句流行语,一出问题,全都是“临时工”干的,这临时工的能耐真是大埃骗购保障房的不是公务员干的,是临时工;钓鱼执法的不是xx干的,是临时工;对摊贩拳打脚踢,暴力相向的不是城管,是临时工……临时工仿佛成了口头禅,成了随时可扔的马甲,成了屡试不爽的挡箭牌。其实,许多时候,假借临时工的名义,只是为了推脱责任,通过切割来证明本部门或本人的纯洁。
如今,“临时工干的”终于有了升级版,不再说是临时工干的了,而是说是下属干的,是他们“擅自组织”,领导“并不知情”。其实,除了将责任推给下属之外,升级版还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推给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比如,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上访者被关精神病院”一事,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区委宣传部一张姓副部长告诉记者,源汇区已经成立调查组调查徐林东被关精神病院一事,源汇区大刘镇政府向调查组称:徐家曾召开家庭会议同意并委托镇政府将其送进精神病医院。家属同意将亲人送往精神病医院?真是侮辱世人智商,难怪其家属称,镇政府这是公然说谎xx。
二是推给天气等客观原因。今年1月3日下午,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工程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突然发生支架垮塌事故,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相关当事人已找到替罪羊—“不排除有天气原因”。无独有偶,去年7月,河北晋州一座未使用的电视塔轰然折断,事后,相关责任人称是一起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因为当时有暴风雨。事后证明这xx是推卸之辞。
无论是推给下属还是推给天气,乃至推给受害者自己,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推卸责任,保全自己。“临时工干的”终于有了升级版,这是不祥之兆,因为这是撒谎,直接伤害政府公信力,必然加重民众对政府部门的失信和排斥。由此,提醒相关部门需迅速查清真相,对意图百般抵赖者、浑水摸鱼者、撒谎成性者,要严惩不贷。■
呼吁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架构
■辽宁大连 张成才
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认定,是必须进行的法治路径,如此才能彰显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
车主张先生近来比较上火,新车刚买一周,停放在小区门口,被一辆货车倒车撞损。张先生认为,新车被撞损,维修后根本无法恢复原车出厂时的安全状态,上市交易价格必定会打折扣,因此存在贬值的问题。而经交警认定全责的货车一方,只同意支付保险公司定损的维修费。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保险业的原则是汽车“只修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车辆贬值费”,该费用需要责任方车主自己承担。律师认为,“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张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类似“车辆贬值费”的诉讼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有被法院支持的案例。
近年来出现的“车辆贬值费”这一名词,是个令有车一族心态纠结的问题。一方面,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一方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得到伸张;另一方面,肇事全责的一方并不愿意多掏这份有些“虚拟”的赔偿。而这两种相对对立的身份,在不同的事故和事件中,有时候是会发生逆转的,因此矛盾更加凸显,因为当下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和规定,对此进行厘清和框架。那么,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例、繁杂的内情,我们有理由呼吁,应该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架构,来终结当下这种无法可依的乱象。
在现实中,很多人认为汽车被撞之后,受损部位进行维修,就已经达到了恢复汽车美观和使用功能的目的,也无需进行格外赔偿。但此种说法,并不能站稳脚跟。因为汽车属于精密仪器的构成,出厂时内部结构有着最科学和合理的组成接缝。而当受到外力极大撞击的时候,尽管只是外部有损,发动机、变速箱等没有被直接撞到,但强大的震动力会对内部结构产生很大的破坏力,有可能造成内部部件接缝的错位和变异。而这种破坏力并非肉眼所能视见,在汽车外观修复之后,成为潜在的安全隐患。
而且,发生过事故,经过维修的车辆,在上市进行二手车交易的时候,价格会因为事故和维修记录的影响,而发生价格认定上的贬值,属于车主的个人财产权受到了侵害。然而当下,在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并没有覆盖“车辆贬值费”内容,并且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是属于免除责任。这对“只修不赔”规则下的被撞车主,无疑极不公平。而同样,在我国现行的“交通法”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认定。一些“车辆贬值费”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律师申诉和法官判案所引用的,是《民法通则》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的一条,即“损失填补原则”,也非对“车辆贬值费”的直接法规定义体现。
当我们的汽车工业越来越发达,汽车保有率越来越高,我们涉及汽车的法规建设却已经日显落后,无法满足、适用和解决当下的涉车纠纷。对“车辆贬值费”进行法制认定,是必须进行的法治路径,如此才能彰显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当下的现实中,很多车主常常依仗全额保险,认为出了事有保险兜着,因而开车横冲直撞,无所顾忌。尽管寻找不到关于这种情况在交通事故率中的比率数据,但得必须承认,这种心态在驾驶员中是存在的。
那么,我们希冀能藉“车辆贬值费”纳入法制轨道,体现公平之外,也能有效约束驾驶行为。就像有车主看到一些“车辆贬值费”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后,感言那般“如果以后要赔偿‘车辆贬值费’,司机肯定要掂量掂量了”,“看来今后开车就如履薄冰了”……因此,有“车辆贬值费”的约束,也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能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性。至于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新开险种,以承保“车辆贬值费”,那则是另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