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人民法院案件年度报告 (2009) (摘要)宣布时光: 2010-04-23 08:51:38
【编者按】《{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全文共6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掩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xx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连续增加,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zg}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视和业务指点职能得以有效施展。2009年,{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旧存的143件,共有各类在审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加33.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加111.96%。这些知识产权案件浮现如下特色: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庞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加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庞杂、疑难案件不断冲击着法律的边界,拓展出须要法律调剂的新范畴,产生了更多更强烈的司法新需求。{zg}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范畴进行深刻研讨并给予及时回应。这些个案裁决体现了{zg}人民法院在坚持法律的稳固与变动的协调、保护私人好处和公共好处的平衡、实现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同一方面所作出的发明性尽力。在总结2009年首次宣布《{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经验的基本上,今年{zg}人民法院从其已有{zj2}结论性看法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37件具有广泛领导意义的典范案例,以新的撰写体例形本钱年度报告并向社会颁布。
一、专利案件审判
1、改劣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张建华与直连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83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巧计划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与专利权力请求记录的全体技术特征进行对照;若被控侵权技术计划缺乏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后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进专利权的掩护规模。
2、制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沈其衡与盛懋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39号〕中,{zg}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主张适用制止反悔原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制止反悔原则对等同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对方式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次序的解释
在OBE公司与康华公司专利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980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办法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时,可以结合专利阐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录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次序实施;步骤本身和步骤之间的实施次序均应对办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照剖析方式
在薛胜国与赵相民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62号〕中,{zg}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础雷同”和“显而易见性”作了比拟深刻的剖析。{zg}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点所做的说明如果未超越其权利要求书的记录规模,也与其专利阐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依照其说明限定该技术特点。
5、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dy}款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懂得
在万虹公司与平治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573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dy}款中“宣布无效的专利权”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效力{zj2}确定的无效宣告要求审查决议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该无效决议效力{zj2}确定之前,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为依据直接裁判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议的追溯力
在雪强公司与许赞有其他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762号〕中,{zg}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的“裁定”,是指涉及专利侵权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该案作出并已履行的裁定,不包含裁判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所涉及的有关裁定。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
7、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回属
在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监字第361号〕中,{zg}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权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愿,从而确定了职务作品的回属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予以断定。
8、使用他人已经正当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允许
在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著作权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57号〕中,{zg}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与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法律实用关系,明白了经著作权人允许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然,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另行制造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应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不再适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
9、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在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17号〕中,{zg}人民法院明确了涉及供给网络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从该案的再审讯决中可以看出,假如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供给者系供给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三、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
在“采乐”商标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号〕中,明确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zg}人民法院认为,强生公司在前两次提出评审申请时,已经穷尽了当时可以主张的相关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就相关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本质审理,并两次裁定保持争议;强生公司援引修正后的商标法,仍以商标驰名为重要理由,申请撤销争议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再行受理并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决的商标争议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要受理新的评审申请,,必需以有新的事实或理由为条件。
11、商标法(2001年修改)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乐”商标行政案中,{zg}人民法院还说明了商标法(2001年修正)对该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终局裁定的商标争议的溯及力问题。{zg}人民法院基于信任保护原则认为,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对于该法修正前已受终局裁定拘谨的商标争议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断商标近似时对特定历史因素的考虑
在“秋林”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号〕中,{zg}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近似时,还可以联合特定历史关系及处在同一地区等因素,考虑两商标共存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接洽。
13、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相似商品上注册的驰誉商标和相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时商标近似的判定
在“苹果”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号〕中,{zg}人民法院指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闻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当将争议商标与相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当斟酌驰誉商标维护这一因素。
14、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时光界线
在“散列通”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光界线。
15、曾被列入国度药品尺度期间的商标使用情况能否纳进认定商标是否驰誉的考量范畴
在“21金维他”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些药品名称曾被列入国度药品标准,在药品尺度被修订而不再作为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后,假如该名称事实上尚未构成通用名称,仍应该认定该名称具有辨认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考虑该注册商标的xx度时,可以参考其被列进国度药品尺度期间注册商标权力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宣扬等因素。
16、认定商标驰名时对商标注册前的使用情况的考虑
在“中铁”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闻名,不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该前连续使用的情况。
(二)民事案件审判
17、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因素的考虑
在“红河”商标侵权案〔(2008)民提字第52号〕中,{zg}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判断商标近似时须要考虑的因素。重要体现在,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拟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杂,因此应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明显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8、断定商标近似时对商标实际应用情形的斟酌
在“诸葛酿”商标侵权案〔(2007)民三监字第37-1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斟酌商标实际使用情形尤其是在先使用、具体使用方法等因素。
19、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含义
在辉瑞产品公司立体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268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能起到标识起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他人此种方式的使用不构成使用雷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属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该裁决表明,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以起到标识起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为必要条件。
20、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在“狗不理”侵权案〔(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使用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足考虑和尊敬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正原则,对使用行为作出必要和恰当的限制。
21、对描写性商标的正当应用的断定
在“片仔癀”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310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当注册商标具有描写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阐明或客观描写商品特色的目标,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产生来源混杂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和必要,可以参考商业通例等因素。
22、标识使用者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对其获得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影响
在辉瑞公司与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及“xx”未注册xxxx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313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明白认可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某一标识的情况下,他人对该标识所做的相干宣扬等行为,由于未反应原告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该标识构成其未注册商标,更不能认定构成其未注册闻名商标。
四、竞争案件审讯
23、经营者的非法经营行为与应承担民事义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在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判决上诉案〔(2007)民三终字第2号〕中,{zg}人民法院明确了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zg}人民法院认为,不论经营者是否属于违背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而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因该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才涉及该经营者应否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问题。
24、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掩护
在“山起”企业名称案〔(2008)民申字第758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具有必定市场xx度、为相干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获得维护。
25、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伪宣传行为的基础条件
在前述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判决上诉案中,{zg}人民法院还认为,应承担民事义务的虚伪宣传行为需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扬内容足以造成相干公众曲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侵害这三个基础条件;其中对于引人误会和直接伤害的效果问题,不能简略地以相关公众可能发生的与原告无关的误导性成果来取代原告对自身受到伤害的证实责任。
26、商业毁谤行为的构成条件
在“兰王”鸡蛋商业毁谤案〔(2009)民申字第508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剂的商业毁谤行为并不请求行为人必需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贸易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分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商业诋毁的语言作出限制,诋毁语言并不必定请求有情感颜色。
五、合同案件审判
27、技术转让合同与以技术入股的合作经营合同的区分
在闫春梅与朱国庆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号〕中,{zg}人民法院实用合同法{dy}百二十五条{dy}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所应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标、交易习惯以及老实信誉原则,断定了当事人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涉案合同的性质为预支前期技术转让费加利润提成方法的技术转让合同。{zg}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所商定的财务监视、技巧领导等内容,表面上是合作经营内容,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方的附随任务。
28、演艺经纪公司与演员签署的演艺合同及其中演出部署条款的性质及效率
在熊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部署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根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支配条款实用“单方解除”规矩。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29、专利侵权伤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华纪平与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专利侵权案〔(2007)民三终字第3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产品销售数目可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专利产品或者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即可以计算出被侵权人的丧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好处,并以此来确定赔偿额;在有关产品的利润率难以正确盘算时,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个公道的利润率来计算;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侵害赔偿额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错误水平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在须要酌定具体盘算标准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错误水平。
30、调查和禁止侵权行为的公道开支数额的肯定
在前述“手提箱”专利侵权案中,{zg}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为调查、禁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规模;这种合理开支并非必需要有票据逐一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有票据证明的合理开支数额的基本上,考虑其他确切可能产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内,综合确定合理开支赔偿额。
31、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
在前述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著作权侵权案中,{zg}人民法院认为,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以向改编者支付全额报酬。
32、侵略未实际投入贸易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在前述“红河”商标侵权案中,{zg}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侵权人应该承担结束侵权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权利人禁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决承担赔偿丧失的民事责任。
33、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滞使用责任
在广东星群公司与广州星群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982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恶意使用他人具有必定市场xx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处于同一地区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不结束使用则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杂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该经营者承担停滞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
34、案件受理费的公道分担
在前述“手提箱”专利侵权案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要求额得到支撑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意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得到支撑的水平以及当事人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如有无显明错误等因素,不能仅依照原告恳求额与判决支撑额之间的比例肯定。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35、无著作权认证资历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回属证实的证据资历及审查判断
在“《宫S》”著作权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27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处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仅可从事著作权认证的联络运动,但其并不具有证明归属的资历;确认境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联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6、侵略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力主体及行动事实的审查判定
在佳和公司与天中文化公司等邻接权侵权案〔(2008)民申字第453号〕中,{zg}国民法院以为,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与他人签署的两份《合作协定》、表演者的担保证实以及正当出版物,据此可以认定其享有录音制造者权。被申请人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制作允许证》,不影响其行使诉权。
37、当事人废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在硕星公司与隆中公司专利实行许可及技巧服务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依据该证据的起源、形成情况、客观状况等,联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废弃鉴定申请而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
八、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38、反复诉讼的判定
在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2007)民三终字第4号〕中,{zg}国民法院以为,断定是否属于反复诉讼,要害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恳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确认其正当性的行动,在生效裁判之后的持续实行,,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维护而不能够再次被诉。
39、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主管
在上述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不正当竞争裁定上诉案中,{zg}人民法院认为,携程盘算机公司是否构成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属于是否违背相关行政治理法律、法规并应该承担相关行政义务的问题,应当依法由行政主管部分查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范围。
4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的商业机密侵权案件的管辖
在陈建新与化工部南通合成资料厂等贸易机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8)民三终字第9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原告有权选择提起合同诉讼还是侵权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原告起诉的案由依法断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肯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商定引发的纠纷,假如当事人以违约为由主意权利,则属于劳动争议,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置程序解决;如果当事人以侵占商业机密为由主意权利,则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判决是否可以因专利权被宣布无效而裁定终结执行
在天津高院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号〕中,{zg}国民法院批复以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虽未被撤销,但该文书所认定的受损害的专利权已被依法宣布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作出恰当说明,以便履行法院在当事人以专利权已经全体无效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不需等候原执行根据的撤销;同时,终结执行不影响原侵权判决的被告另行通过审讯监视程序申请撤销原侵权判决。
42、对侵权行为人变革其原侵权技术计划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
在四川高院关于隆盛公司与杰明研讨所确认不侵占专利权纠纷请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号〕中,{zg}人民法院批复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特定产品或者办法构成侵占他人专利权后,行为人本质性变更了该产品或者方式中涉及侵权的相应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有关实行变革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的履行标的;行为人实施变革后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是否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认定;行为人拒不实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结束损害的任务,持续其原侵权行为的,权利人除可以依法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诉追究其持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3、对原判确有过错但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定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置
在避风塘公司与东涌码头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中,{zg}人民法院尝试创新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置方法,对于原判确有过错,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定的,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过错之处作出明白的审查认定,既避免了为矫正原判毛病认定而提起再审发生的程序不经济,也体现了激励和便于当事人和解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率认定
在韩国MGAME公司与聚丰网络公司等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9)民三终字第4号〕中,{zg}人民法院认为,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条款的效率,应当根据法院地法进行判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接洽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规定,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和有关立法精力,应当懂得为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唆使性规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接洽的地点的法院,否则该法院选择协议即属无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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