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职员挪用银行资金211万元,案发后,银行方面向其家属承诺,如果家属支付给银行50万元代替被挪用的资金,银行不会作出处理这个职员的决定。不料,在家属支付50万元的当天,这名职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钱款。他们要得到这笔钱吗?近日,上海市{dy}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上海刑事律师某银行职员谢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银行资金211万元。2008年7月,他的亲戚江某得到银行方面的承诺:如果支付50万元,银行不会处理谢某。于是,江某支付给银行50万元。同日,谢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江某认为其支付钱款时银行原本承诺不影响谢某工作,现既然已经案发,便要求取回款项,但遭到拒绝。江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该银行返还钱款。
???????? 2009年6月,谢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事判决中未认定其有家属退赃情节。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江某自愿代谢某向银支付,银行不存在不当得利,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 ?江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家属代为退赃,需符合应被告人的请求或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以及属自愿两项条件。现因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亦无证据反映谢某有明确要求家属代为退赃的意愿,或家属对事态及利害关系有全面的认知,因此家属交款后又反悔的情况,应视为家属无代为退赃意愿。在谢某并无明确授意,家属不自愿、刑事判决又未认定退赃情节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受害人取得系争款项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因此,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判令涉案银行返还江某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