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LE翻译留存» 邪绪书斋- 本の旅行

Legal English U13—-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Passage Translation

知识产权法

什么是知识产权?

拥有创新型地方工业的国家,几乎都有通过规范发明复制、标志识别、创造性表达等来鼓励创新的法律。这些法律包含了四种相互独立和区别的无形财产种类—即,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统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其他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有一些共同特点。举例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资产,它可以被买卖、许可、交换或者像其他财产一样被无偿赠与。进一步讲,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停止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和买卖。然而,知识产权与其他形式财产最显著的不同在于它是无形的,也就是说,它不能通过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和识别。它必须以一种可辨别的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得到保护。

所有的四种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建立在国家的基础上。因此,保护的范围和取得保护的要求在各个国家都不相同。当然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规定也是有一些相似点的。而且现行的世界趋势是融合各国法律。

一项专利被认为是发明者个人与社会全体之间的一个合同契约。在社会契约之名义下,发明人被授予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防止他人制造、使用、出售其专利产品,以此换来发明人向公众公布其发明的细节。因而专利制度通过给于发明者的努力以酬劳来鼓励发明人公布其发明。

尽管“专利”一词源于中世纪英国君主为授予某项特权而签署的文件中,今天,它的意思演变为赋予发明者的一项专有权利。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供了专利排他独占期限的国际标准,即备案之日起二十年。自执行日2000年1月1日起,所有的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有义务奉行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在全部专利系统下,一旦某专利期限届满,人们就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自由使用此发明。一个行之有效的专利体系所带来的益处可以被部分归纳如下:

·专利,是对发明者为调查研究所投入的时间、金钱和努力的一种回报。它能够刺激竞争者们为发明替代品而进行更深入的研究,通过准许公司收回在专有权利存续期间用于研究和发展的费用来鼓励专利产品创新和投资。

·专利的限制期限也会鼓励发明迅速商品化,使大众能够得到产品的时间更早而不是更晚,从而提升公共利益。专利同时允许研究团体之间更广泛的信息交流,以避免重复研究,且最重要的是增加普遍的公众认知。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首要的目的便是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并使其区别于其他。它们也标志着使用中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大部分的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是文字,但其实可以是几乎任何能够使其区别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形式,比如标志、图标、声音、设计,甚至是独特的、无功能的产品外观。

TRIPS协定15、16条,将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扩展到了服务商标领域并与商品商标相同的程度标准上。在一些国家,一个商标的登记或许并不意外着要对它提供保护,但任何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有义务为xxxx和服务商标提供保护。因为确认某商标是否系xxxx,考虑到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在每个案件中都不一样,所以公司们或许会发现注册xxxx是很有用、很有必要的。对于非xxxx而言,国家要求持有者在国家提供保护前,到国家商标局进行该商标的登记。

商标所有者可以排除一切他人可能在购买者中形成混淆的类似商标的使用。决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到能够引起混淆的程度,通常包括一个多原因的分析,对比各方商标、商品和服务、广告及贸易渠道、被告选择商标的动机和事实上混淆的有无。

著作权是一项专有权利,包括:经授权通过任何可见媒体和表达方式对原先产品进行再生产;在原先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衍生品的开发;在戏剧、舞蹈和雕塑中表现和展示产品。著作权保护并没有扩展到任何想法、步骤、过程、系统、运行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之中,更不用说它的形容、解释与表现的形式上了。相反,著作权的保护xx于作者在某个可见媒体中,对于某个想法、过程、概念等的特殊表达。

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并不包括停止他人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可以包括,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传授和教育的目的,和奖学金或调查研究。作品的本质、复制作品的程度、复制品对于作品商业价值的影响在决定未经授权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商业秘密是指,秘密的信息或是在相关工业中不为普遍所知,能够为所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只要信息被其所有人进行保密或使其成为机密、他人非经法律渠道独立取得,就会出现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商业秘密的例子包括:配方、图案、方法、方案、技术、程序或者为经营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收集等。对于他人不当透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商业秘密不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需要登记,对于它的保护也非源于法律条文。取而代之的是,每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决定取得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和标准。TRIPs协定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定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对尚未透露的为药品市场准入所作的测试数据的保护尤为敏感,第39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一些因素通常会被考虑在内:

·行业外对于信息的知晓程度

·雇员和商业秘密所有权人交易中所涉及其他人对于信息的知晓程度

·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的程度

·信息对于所有人和其竞争者的价值

·商标所有人在开发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和努力

·其他人为获得或者复制(通过反向工程)此信息所需要付出的努力

对于一个已宣称的商业秘密的保密是考虑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信息被宣称为商业秘密却能通过某些合法手段取得,那么这个信息已不再是秘密并可能不符合保护的标准。但是,如果所有人已采取合理步骤保护信息,但商业秘密信息还是向公众披露了,许多国家的法庭可能仍然会提供保护。这样的合理步骤可能包括,要求那些因正常商业交易而接触到信息的人签署秘密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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