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三届北京国际音乐比赛——大提琴比赛,是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化部批复[ 文外函(2009)2681号],由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北京亿成文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策 划承办的国际音乐比赛系列赛事之一。本赛事是国际性的音乐专业比赛,面向全世界大提琴学习者和演奏者,通过高水平的比赛,选拔具有{zy1}潜质的音乐新秀。 比赛将于2010年10月23日至10月29日在中国北京举行。届时还将举办一系列音乐会。 总则 · 2010第三届北京国际音乐比赛——大提琴比赛,将于2010年10月22日至10月29日在中国北京举 行。 · 本次比赛由北京国际音乐比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赛事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 管委会全权负责对各轮比赛、颁奖音乐会、比赛系列音乐会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录音、录像、电视电 台播映、网络传播、以及比赛相关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和发行,所 有因比赛而产生的音像制品及 衍生产品的著作权归管委会所有, 就此管委会不再向选手另付报酬。 报名要求 ① 凡比赛当日年龄在32周岁以下的男女青年(1978年10月21日后出生者)均可申请报名参 加比赛, 参赛者国籍、种族、性别不限。 ② 报名者必须以中文或英文提交如下材料: ·填写报名表(登陆 下载表格,复印有效); ·个人简历; ·近期半身照片三张(4×5cm),另艺术照片两张(8×10cm 适合印刷用); ·护照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请印于A4纸上); ·接受专业教育的学生证明(复印件)或xxx书(复印件)及一位本 专业教授的推荐函; ·曾获奖项证书复印件; ·无专业学历者,需提交两位本专业教授的推荐函; ·预选曲目的录音制品(如:CD ,DVD ;注:录音制品不可剪辑,录制期不得超过一年)。 ※ 报名资料填写不清或所附材料不齐全的,报名视为无效,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管委会将对选手材料保密,并有权要求选手补充材料。 报名从即日起至 2010年7月15日截止。以挂号、快递(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直接送交方式向管委会提交报名材料,逾期报名无效。 请将报名材料寄往:北京国际音乐比赛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5 号楼 1804 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 10-8580 3551/8580 0536 传 真:+86 10-8580 2340 Email: ③ 参赛选手资格确认 ④ 报名费用 参赛须知 ① 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必须在2010年10月21日至22日(不晚于10 月22日北京时间16:00点)抵 达中国北京,参赛选手在管委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若选手未按时报到,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参 赛资格。报名时需出示管委会参赛邀请函以及本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如参赛选手本人在比赛期间退 出比赛,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管委会同意。 ② 每位参赛选手必须保证在参赛期间不被其它职业或个人音乐会所干扰;否则管委会有权取消该选手 继续参加比赛的资格。 ③ 参赛曲目如有更改,参赛选手必须确保管委会在2010年9月5日前收到相应的曲目更改信息,比赛 期间不得更改曲目,评委将按所报曲目进行评判。 ④ 中国曲目将于2010年5月在网上公布,有关曲目其他信息请登陆比赛官方网站查询。 ⑤ 所有参赛选手 的比赛出场顺序将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抽签结果延续至决赛。 ⑥ 管委会将为参 赛选手提供专业的钢琴伴奏,为进入决赛的选手提供交响乐队协奏;选手也可自带钢 ⑦ 比赛期间,参赛选手未经管委会许可,不能与评委交流或接受辅导帮助。若发现此 类现象,该选 ⑧ 未晋级选手可在管委会统一安排的时间及地点与评委进行交流。 ⑨ 每轮比赛后 管委会只公布晋级选手的名单,选手得分不予公布。 ⑩ 评审委员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本比赛不可改变的{zh1}决定。 旅费、住宿、市内交通及餐饮等费用 · 来自欧洲、美洲、澳洲、非洲地区的选手可得到300美元的旅费补贴; · 来自亚洲各国(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选手可得到150美元的旅费补贴; · 上述补贴管委会将在初赛结束后向选手发放。 ② 参赛选手在比 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管委会负担,具体规则如下: · 选手在管委会指定的饭店可免费住宿,管委会为选手安排双人标准间,如选手要求单人间,须承 · 管委会提供晋级选手的免费住宿,对于未晋级选手,可住宿至落选当天的次日 12:00 以前,若有 · 如果选手在抵达中国北京后拒绝参加比赛,管委会将不提供选手的旅费补贴、住宿等其他所有费 · 获奖者将有机会被邀请参加比赛结束后的演出,相应住宿费用由管委会负担。 · 参赛选手陪同者可委托管委会代为安排住宿,代为安排的住宿地点限于管委会指定饭店,其包括 · 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的北京市内交通及餐饮费用,均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 附则 ① 安全保险:管委会郑重建议参赛选手自行购买相应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管委会对比赛期间发生的 下列意外均不承担责任: · 参赛选手任何的财产遗失及人身损害。 · 参赛选手造成他人任何人身、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 · 选手陪同人员自身或给他人所造成的,任何人身、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害。 ② 如发生本章程中没有规定的问题,最终解决将以管委会意见为准。 ③ 任何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起诉,法律事宜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法庭解决。 ④ 若有任何争议,中文版章程将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比赛管理委员会对本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⑤ 凡申请报名者在参赛报名表中签名后,即视为同意本章程中所有内容并承诺遵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