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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16:54
附: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dy}章 总则 {dy}条 为实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县区级设立隶属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区农保中心”)。内设政秘股、参保登记股、待遇审批股、财务与基金管理股、档案室等股室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县区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区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区新型农保数据统计工作。 第四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配备和明确负责新型农保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承担新型农保业务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保政策;负责本乡镇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缴费、享受待遇、转保、注销登记资格及有关表格进行审核;配合县区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新型农保数据统计工作。 第五条 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应确定具有财会工作经验或相应知识的村干部具体负责办理新型农保业务。 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保有关政策;负责本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增减变化的初审上报;负责本村保险费收集、上缴;负责本村参保人员养老金申领、注销登记及转保申报;负责村级新型农保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六条 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包括新型农保入户调查登记、汇总和统计。 1、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组织专人入户调查,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附表一); 2、村委会对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调查统计表》(附表二),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计本乡镇入户调查情况,填写《调查统计表》,报县区农保中心; 4、县区农保中心建立应参和应捆绑参保调查摸底汇总资料,并以村、乡(镇)为单位建档装盒。 第七条 参保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农民参保程序。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和3张一寸彩色照片,到本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参保缴费,由村统一组织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组为单位按参保人员年龄从大到小依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和《缴费证》,并将参保人员资料按一定的顺序整理后,送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1、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的主要内容: (1)参保人员是否属于本镇农业户籍; (2)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3)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4)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填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办法: (1)按照村编制的各组《缴费明细表》中参保人员缴费序号,依次填写《缴费记录卡》,并给参保缴费人员的《参保登记表》和《缴费记录卡》排序、编号,两表一卡中人员序号应当保持一致。 (2)对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审查《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和《缴费记录卡》的信息填写是否准确。 经审核无误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缴费汇总表》,将参保资料整理上报县区农保中心进行核查审批。县区农保中心审批后,将需乡镇保管的参保资料退回,建立县(区)、乡(镇)两级新型农保参保人员档案,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3、县(区)、乡(镇)两级参保人员档案建档办法: (1)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登记表》后附参保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装订成件,一人一件,以组为单位,按件编制归档号,归档号由镇代码、村代码、类别(缴费)和编号组成,按序建档,存入档案盒。 (2)各乡(镇)、村每年新增参保人员,归档号接上年依次继续编制,即累计编号。 (3)按归档顺序号给档案盒编号,制作档案盒正、侧面标签。 (4)制作新型农保参保资料卷内目录。 (5)制作新型农保参保资料卷宗目录。 (6)《缴费明细表》以村为单位进行装订,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各乡镇每年续保和新参建立的《缴费明细表》以同样方式建档。 (7)《缴费记录卡》按年度以村或组为单位整理成册,制作封面,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排序进行存放。 (二)xx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程序: 1、残疾人或其亲友向村委会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申请参保。 2、村经办人员按照《xx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审定条件》审查参保资格,填写《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xx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保登记表》,并向全体村民公示7天以上。 3、公示期满,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初审,县区农保中心审查,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残联审核,市农保处审批。 4、经审批享受养老保险费财政全额补助者,县区农保中心向市、县(区)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参保登记表》,统一填写《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 5、县区农保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记录卡》,确认无误后通知乡镇将个人资料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并将“二表一卡”存档。 第八条 资金归集 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当面出具专用票据。村委会确定专人专管保费,每日将所收保费上解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财政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财政所每日将资金上解县区农保中心指定的账户。偏远山区村、乡镇保费上解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日。县区农保中心及时转入县区财政专户,完成资金归集。条件具备的县区,可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财政所在县区农保中心开设基金收入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金归集过渡户”,由村委会组织农民将养老保险费直接交纳到过渡户,农民持银行缴费回单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征费工作结束后,村委会将《缴费票据》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照《缴费明细表》,审核缴费票据的参保人员与缴费金额是否与缴费明细一致。审核无误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新参人员《缴费记录卡》,将续保人员缴费情况如实记录在《缴费记录卡》上,将缴费票据、《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报县区农保中心。县区农保中心复审后,以村为单位,将票据记账联建立账本,并填写《缴费记录卡》等资料。 第九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区农保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新型农保个人账户号码。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及其它收入组成。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经济实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补贴额分别记入“市、县(区)财政补贴”。个人账户项目以《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卡》为准。每年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县区农保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填写县区存档的《缴费记录卡》。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年个人账户记录的缴费金额及累计储存额,按规定为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在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当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政策规定按时参保,间隔几年后参保缴费者,应首先补足所欠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含财政补贴及利息),县区农保中心方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补记个人账户信息。对于参保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者,县区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月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县区农保中心应及时启封其个人账户,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四)县区农保中心每年应对领取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和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存清单》(附表三)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四)。 (五)参保人员可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农保中心咨询或打印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六)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区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区农保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七)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待遇审批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审批流程: 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需填写《参保登记表》且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者,由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并在本村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将享受待遇人员资料整理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查。 1、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的主要内容: (1)享受待遇人员是否属于本乡镇农业户籍; (2)享受待遇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3)享受待遇人员是否年满60周岁以上; (4)享受待遇人员的家庭捆绑成员是否按规定参保缴费; (5)享受待遇人员养老金领取标准及执行时间是否正确。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办法: (1)按照村委会上报的《待遇审批花名册》中给享受待遇人员编制的流水序号,给享受待遇人员的《待遇审批表》和《参保登记表》排序、编号,两表一册中人员的序号应当保持一致。 (2)对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审查享受待遇人员《参保登记表》、《待遇审批表》和《待遇审批花名册》的信息填写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是否通过公示公告。 经审查无误后,将享受待遇人员资料送县区农保中心进行审核。县区农保中心审核后报县区人劳局审批,并将《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市农保处备案。县区人劳局审批后,农保中心填发《待遇领取证》,将需乡镇保管的享受待遇人员资料退回,建立县(区)、乡(镇)两级新型农保享受待遇人员档案,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享受待遇人员信息录入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3、县(区)、乡(镇)两级享受待遇人员档案建档办法: (1)享受待遇人员的《待遇审批表》后附享受待遇人员《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装订成件,一人一件,以村为单位,按享受待遇时间顺序,统一编号,按件编制归档号,归档号由乡镇代码、村代码、类别(享受)和编号组成,按序建档,存入档案盒。 (2)按归档顺序号给档案盒编号,制作档案盒正、侧面标签。 (3)制作新型农保待遇资料卷内目录。 (4)制作新型农保待遇资料卷宗目录。 (5)《待遇花名册》和《公示公告》以村为单位进行装订,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未年满60周岁人员到龄后待遇审批流程: 1、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人员待遇审批,在前款规定的审查审核内容基础上,还应增加两条: (1)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其家庭成员的参保时间、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新增享受待遇人员,按到龄月份提前一个月申报确认享受资格,经审核审批后,从到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待遇。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申报办理,养老金待遇不予以补发。因经办机构延误审批,养老金待遇给予补发。参保人员于到龄月份前一个月,持《缴费证》到村委会填写《待遇审批表》申请享受待遇,村委会负责做好督促、核查和初审工作,县(区)、乡(镇)经办机构要按信息系统“到龄提前提示”信息,通知督促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及时为到龄人员办理待遇审批手续。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新增人员,由村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将《待遇审批表》、《缴费证》等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享受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新增人员,填写《待遇审批花名册》,附《参保登记表》、《缴费证》、《缴费记录卡》和捆绑人员参保资料,于参保人员到龄月份前一个月的10日前送县区农保中心审核。县区农保中心审核后,报县区人劳局在参保人员到龄月份前一个月的15日前完成审批工作,25日前将《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市农保处备案。县区人劳局审批后,农保中心填发《待遇领取证》,收回《缴费证》,建立县(区)、乡(镇)两级新型农保享受待遇人员档案。《待遇审批表》后附参保登记原始资料装订成件,依次排序编号,归入本村享受待遇人员档案。 3、年满60周岁但未按规定缴费年限、缴费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者,应一次性补足所欠养老保险费(含财政补贴及利息),方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养老保险待遇。 (三)享受待遇人员去世后,村委会每月1日将上月《享受待遇死亡人员花名册》(附表五)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3日前报县区农保中心,县区农保中心每月5日前报市农保处,市、县(区)分别停拨财政养老补贴。逾期不报或迟报,经调查、稽核或举报查实后,追回多领养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区农保中心每年要采取适当方式,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年检,防止错发、多领、冒领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一)终止关系的条件。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保待遇条件且不选择补缴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型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审批表》(附表六,以下简称《注销审批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 3、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4、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注销登记的流程: 1、领取养老金期间或参保缴费人员去世、失踪、出国(境)定居的,由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及时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注销审批表》,交回《缴费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报《注销审批花名册》,附注销人员档案。县区农保中心审批后,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余额或储存积累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拨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并终止其新型农保关系。 2、《注销审批表》附注销人员档案、《缴费记录卡》及有关证明装订成件,一人一件,以村为单位,按注销时间顺序,统一编号,按件编制归档号,归档号由乡镇代码、村代码、类别(注销)和编号组成,按序建档,存入档案盒,建立注销人员档案。 3、《注销审批花名册》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4、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注销信息录入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移保险关系的条件: 1、户籍转移,且迁入地可接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它社会养老保险允许农保关系转入的。 (二)转移保险关系的流程: 1、转保本人持《参保缴费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关系转移手续,村委会审核并出具转出介绍信。 2、转保本人持介绍信及有关材料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审查无误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乡镇内转保的,开具转保通知书,办理转保手续,并报县区农保中心备案;本县区跨乡镇转移的,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转出介绍信,附转保人员的参保档案及《缴费记录卡》,到县区农保中心办理;本市跨县区转移的,县区农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七),封存转保人员档案,并出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联系函》(附表八),转入地同意接受的,应开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受函》(附表九)寄回至转出地县区农保中心。转出地县区农保中心在接受《转入接受函》后,于次月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区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为参保人员打印《个人账户结存清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型农保试点的,县区农保中心应暂时将参保人员的新型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4、县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市跨县区转移,应在转移新型农保关系的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跨省、市转移的,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及利息(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 (三)接受转入保险关系的流程: 1、县区农保中心接到新型农保转移函件后,对跨县区转移的,经审核同意并填写《转入接受函》,告知对方同意接受。接到转保人员档案和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后,县区农保中心开具《档案通知单》,逐级转到乡(镇)、村。 2、对本县区内乡镇与乡镇之间转入的,县区农保中心开具《档案通知单》,逐级转到乡(镇)、村。 3、对乡镇内村与村之间转入的,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转保手续,并报县区农保中心备案。 (四)转保人员档案建档办法: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有关转移证明材料装订成件,以村为单位,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按件编制归档号,归档号由乡镇代码、村代码、类别(转保)和编号组成,按序建档,存入档案盒,建立转保人员档案。 2、《转保审批花名册》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第十三条 待遇发放 1、县区农保中心核定享受待遇人员花名册及养老金发放标准。 2、县区农保中心为享受待遇人员办理《待遇领取证》,并委托承担社会化发放的经办银行办理养老金存折。 3、享受待遇人员凭有效证件到村委会领取《待遇领取证》及本人养老金存折,村委会告知其养老金存折和密码、养老金发放标准、领取时间及领取地点。 4、县区农保中心每月根据增加及减少人员变动情况,编制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计划及发放明细,报县区人劳局及市农保处审核,确保农民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5、县区农保中心每月10日前填写本月应发放《养老金申报审批单》,报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农保财政专户基金划转到农保基金支出户。县区农保中心开具转账支票,连同发放明细,交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6、将相关凭证、资料归档。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县区农保中心内设财务与基金管理股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经过市级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27号)精神执行。会计制度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进行新型农保会计核算。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县区农保中心要编制本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财政补贴预算和工作经费预算,报县区人劳、财政部门审核,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和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告,向县区人劳、财政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费收缴。财务和稽核人员对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保险费收缴环节进行监督,完善财务手续,核对《缴费明细表》与《收款票据》是否相符,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交。 第十八条 养老金给付。严格执行养老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发放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发放养老金。财务和稽核人员对养老金支付环节进行监督,避免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第十九条 养老补贴(出口补)按月申报拨付。县(区)报送县区人劳局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市、县(区)财政局及市农保处填报当月《财政补贴申报表》,申请拨付财政养老补贴资金。县区农保中心每年10月底前分别向市、县(区)财政局及市农保处申报当年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 第二十条 县区农保中心月末必须将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利息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月末无余额。县区农保中心财务人员每月应与县区财政局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人员核对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将农保财政专户收到的财政补贴、银行利息回单复印并加盖财政专用印章后农保中心记账和备查。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具备时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劳局、财政局是农保基金管理和xxxx的共同责任主体。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区农保中心本着有利于基金xxxx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择优确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xxxx工作的通知》(宝市劳社发[2008]231号)精神,基金只能采取在国有商业银行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的方法实现xxxx;县区农保中心每年要及时提出基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的具体方案,经县区人劳局审查以正式文件专题报送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应及时办理基金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业务。在基金管理和xxxx的各个环节,人劳和财政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xxxx。基金不得用于拆借、担保和抵押,不得投资,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xx积累、实账管理,不得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财政养老补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监督制度。县区农保中心要对基金管理严格进行内部监督,定期向县区人劳部门、基金监督委员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基金管理的情况,接受监督。县区人劳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第六章 统计与稽核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规定向县区农保中心报送业务台账和数据。县区农保中心应定期(月、季)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报表类别和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保中心应对新型农保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对新型农保基金收支趋势的定期分析,并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等及时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稽核工作制度。确定稽核工作人员,加强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日常和年度稽核,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准确性。 第七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参保登记、缴费领取、个人账户管理等新型农保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县区农保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新型农保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型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市县乡联网、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机专用”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本区域参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户、开户、缴费、领取申请等系统业务的办理。 2、负责本区域已办理了退保、转保、身故、停保等业务的参保信息系统更新。 3、负责有关参保信息的查询统计,为参保户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4、负责网络通讯设施的检查、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信息系统软、硬件使用管理规定 1、电脑、打印机专人专用,定位安装、定位使用、定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2、严格遵守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使用者对电脑及外设负有保管和日常维护的责任。应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3、树立保密意识,电脑内有关内部资料需要设密码保管,不得让其他人员上机修改、拷贝资料,定期对系统内数据进行备份;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4、禁止安装和运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资料等,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5、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6、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必须关闭电脑后方可离开。多人共用一机的,除专人负责外,其他人亦负有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7、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遇有电脑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严禁擅自拆机、检修。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电脑管理人员陪同或认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均应收集齐全。根据新型农保业务档案形成阶段的不同特点,其应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参保缴费阶段形成的材料。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缴费证、收款收据、保险关系转移表等。 2、待遇审批(享受)阶段形成的材料。待遇审批表、待遇花名册、待遇证、资金申报表等。 3、参保人员参保关系变更阶段形成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整理归档 (一)新型农保业务资料形成归档要求: 1、各种表、册、卡及复印件要求规格为A4纸张,对破损、小于、大于 A4面的材料,要修补、裱贴、折叠、复制。 2、字迹书写清楚,要求使用碳素墨水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完备。 3、归档资料要拆除易锈蚀金属物。 (二)新型农保业务资料整理要求: 参保缴费类和享受待遇类的新型农保归档资料分类按件整理。 1、以村为参保单位,进行分类整理。 2、一般《参保登记表》或《待遇审批表》与其证明材料为一件,未装订的同一种格式的表格,可以一定的单位组合为一件。 3、新型农保归档资料按件使用不锈钢钉装订或胶水粘贴为件,件的下左侧必须对齐。 4、同一类型新型农保业务资料中,密不可分的资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经办机构的材料在前,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证据性材料在后。 新型农保归档资料分类按件编制归档号,并以归档章的形式在归档资料右上方注明。 将归档资料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归档资料必须按规定编制卷内目录和卷宗目录。 档案盒标签包括年度、机构、起止件号、类别、保管期限、镇村及档案盒编号;卷内目录包括序号、档案号、乡镇、村组、姓名、日期、页数、保管期限和备注;卷宗目录包括序号、柜号、档案号、乡镇、村、日期、保管期限和备注。 上述两大类材料按“一人一档”的方式管理。 转保类和注销类资料按相应的档案整理方法进行整理。调查摸底类、统计报表类、收款票据类等资料,以村为单位进行装订,以乡镇为单位整理排序,统一存入档案盒,制作档案盒标签。 (三)新型农保归档资料变动分类要求: 1、在新型农保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月报表和资金申报表的建档与《缴费明细表》和《审批花名册》相同,并且自建立之日起,此类档案不再变动或抽取。 2、参保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经审批成为享受待遇人员;享受待遇人员身故后,终止新型农保关系,成为注销人员;参保人员因户籍迁移转保,成为转保人员。随着参保关系的转变,参保人员的档案要进行重新归类。参保缴费人员档案和享受待遇人员档案因重新归类抽取后,在卷内目录备注栏内注明,并对档案变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原归档号作为空号。 3、归档号中,类别及代码为:缴费类代码是A;待遇类代码是B;注销类代码是C;转保类代码是D;乡镇代码为两位数,如:虢镇代码规定为01;村代码为两位数,如:东堡村代码规定为01;编号从1开始,一直累计下去。那么,虢镇东堡村参保缴费类档案的归档号将为: 0101A1, 0101A2, 0101A3…… 第三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 1、县区农保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型农保业务档案保管工作。 2、使用统一的铁制文件柜保管档案,采取特殊措施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鼠)、防高温、防强光、防尘等“八防”,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档案的安全。 3、县(区)农保中心建立专用档案室。铁制文件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柜内应贴示明显标志及编号;各种表、册、卡存放的柜号和档案盒号均应在卷宗目录中注明以备查。 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鼠咬、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粘贴、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5、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对档案的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要认真负责,交接档案时双方应交接清楚,领导签字。 6、新型农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暂定为{yj}。 第三十七条 档案的利用 1、新型农保档案只供查阅,一般不得借阅。 2、制定新型农保档案查阅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依据查阅制度进行登记,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3、对查阅的新型农保档案,严禁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如发现上述情况,应报告主管领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经批准抄录、复制、复印的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经办机构公章证明,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对到期档案的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应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决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按规定销毁,销毁清册应立卷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县区及县区以下农保经办机构。各县区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四十条 过去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县区现使用的表、证、单、卡、册与本规程所列附表不xx一致但内容基本具备的,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型农保入户调查表 2、新型农保入户调查统计表 3、新型农保个人账户结存清单 4、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明细表 5、新型农保享受待遇死亡人员花名册 6、新型农保注销审批表 7、新型农保关系转出审批表 8、新型农保关系转出联系函 9、新型农保关系转入接受函 说明:本管理工作规程中,涉及到的《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缴费记录卡》、《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和《残疾人参保登记表》以及在原已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的表格、报表等均以原表为准,不再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