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xx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