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卡壳,他被判继续付款还赔违约金
  陈先生是南通市通州区人,2015年6月,他和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总价180多万的一套商品房。
  陈先生自有资金仅够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70%购房款准备通过银行xx支付。为此,陈先生与开发商约定,分3次支付购房款55万元,其余126万办理按揭xx,于2015年9月15日前给付。双方签订按揭补充协议书约定:如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xx机构不予审批xx或最终批准的xx不足支付房款,陈先生都必须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期限支付房款,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为陈先生办理按揭xx,发现陈先生两年前信用卡逾期还款,被央行征信中心备案,办理xx的商业银行据此不予发放xx。陈先生无力筹集126万现款。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以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26万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陈先生在两年前的逾期还款记录,被征信机构作不良信用记录后,只能自还清xx之日起保持五年的良好信用,方可覆盖之前的不良记录。


  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xx的事例时有发生,市民在xx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xx时,再决定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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