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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达 [原创 2010-05-04 19: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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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乐安达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59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0天。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人民币5万元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xx;(3)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xx;(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xx过敏导致的伤害;(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7) 医疗事故;(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xx,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xx药不在此限;(9)xx、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xxx或xxx、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有效法定身份证明;(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或资料,或者其它本公司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有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在材料齐全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在材料齐全后,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5 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满期;(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6.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zh1}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有效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7.3 保险金额 指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zg}限额。

7.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5 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yj}xx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yj}xx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yj}xx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yj}xx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yj}xx丧失的(注3);

(8)xxxx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zj0}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yj}xx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yj}xx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xx,机能仍然xx丧失,但眼球摘除及肢体缺失不在此限。

7.6 xx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xx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xx疾病的含有xx成分的xx药品。

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理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或履带车辆。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2 非xx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xx,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4 精神疾病 在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F00至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7.15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6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7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8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9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2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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