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dy}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要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 本办法所称业主包括: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项服务内容的综合、统筹和协调,专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第五十九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物业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