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30 14:33:15 阅读29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常常看一些工人跳槽的案例,常常为技术工人的命运而忧心忡忡。
因为一个技术人员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的家庭都是顶梁柱。而他们的才能在监狱里是没发施展的。
1983年8月,幸发芬被分配到江汉油田钻头厂(中国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工作,历任车间技术员,江钻公司技术开发部产品研究所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经理,高级工程师。1990年、199年曾两次被江钻公司委派学习钻头设计制造技术。
从事石油开采的人知道,钻一口油井的费用,低者几百万元,高者上亿元,一般情况下所需钻头的费用仅占钻井成本的3%-5%左右。但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由于牙轮钻头的质量问题导致油井报废,钻头供应商是不负责赔偿油井报废费用的。所以,石油开采方对没有先进技术和稳定质量的牙轮钻头不会轻易使用,这也是生产制造石油牙轮钻头利润高的主要原因。
石油牙轮钻头利润到底有多高?从后面可以看出。
中国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属于{gjj}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一级企业,199 8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主导产品就是油用牙轮钻头。
2001年8月,天津市立林公司以价值30万元商品房一套、8万元年薪、人才引进费15万元及养老医疗保险等优厚条件吸引幸发芬跳槽。同年9月,幸发芬举家迁往天津,并于2002年3月起担任天津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
自2004年开始,江钻公司油用牙轮钻头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同时,江钻公司发现,国内一些油田陆续使用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油用牙轮钻头。该钻头与江钻公司的产品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价格却便宜了近1/3。
2008年6月16日,江钻公司以幸发芬非法使用其三牙轮钻头技术秘密,立林公司明知幸发芬系其技术人员仍高薪聘用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692282.61元等。一审法院认为,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共同侵犯了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于2009年1月19日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立林公司赔偿江钻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的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等。立林公司和幸发芬均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之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与本案相关的一、二审刑事案件中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诉讼期间,立林公司还以江钻公司为被告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就本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zg}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幸发芬也就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当事人进行了近五十次的耐心调解,打消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立林公司自愿停止生产、销售双金属密封钻头产品,已经生产出来的成品钻头由立林公司在半年内继续销售,半成品钻头则进行销毁,立林公司撤回确认不侵权诉讼,并向江钻公司支付人民币1700万元,双方与本案相关的纠纷一揽子调解解决。
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2010年4月22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这一案例。
本案当事人一方系国有企业,另一方系知名民营企业,双方是国内{zd0}两家牙轮钻头生产企业,因牙轮钻头商业秘密产生纠纷,原告主张给其造成的损失实际高达8000万元,相关纠纷前后耗时近五年。三方当事人从湖北省到天津市,从程序审理到实体判决,从刑事裁定到民事判决,从基层法院到{zg}法院,历经七家法院九次诉讼,积怨颇深,互不信任,纠纷中各自联络两地近二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zg}人民法院、中石化、湖北省人大、天津市人大反映情况。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
这两个公司自然是一揽子调解解决,一个得到赔偿1700万元,另一个赔偿1700万元(相信侵权所得收益远远大于此数目),但谁人来理幸发芬?有期徒刑六年后,他/她的前途在哪里?
我们看到,就这样的过程,一个高级技术人才成了两家公司的牺牲品。
其实,这样的例子特别多。据说,企业引诱大学生带商业秘密跳槽,然后又举报大学生将其送入监狱已经成了业内公开的秘密。
裴国良原系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2001年10月,裴国良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设计图纸光盘,即擅自将图纸拷贝到电脑中。2002年8月,裴国良向西重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应聘到中冶连铸公司。2002年9月、10月,中冶连铸公司分别与四川、山东两家公司签订连铸机设计合同,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他利用当年国庆休假的机会返回西安,将其拷贝的凌钢二号主体设备设计电子版图纸资料又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带回武汉,输入到中冶连铸公司局域网,中冶连铸公司的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时间内完成两个项目的设计。西重所向西安警方举报,2004年5月,裴国良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2006年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国良及武汉中冶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这在当时被冠以“侵犯商业秘密{dy}案”。
我们的技术工作者,不懂点法律不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