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dy}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经促会字”和“经促会秘字”。“经促会商字”适用于以商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商会印章。“经促会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经促会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经促会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中山市经济促进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中山市经济促进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商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商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商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会印章遗失、缺损或出现非正常情况无法收回时,应及时在媒体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循正当渠道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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