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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创] 关于中国基础教育的思考(4)

2010-05-04 04:54:57 阅读4 评论0 字号:

 


     基础教育是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重灾区

文/寒夏

 

  在我国,教育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应当说已经相当的完善了。据不xx统计,我国现阶段仅仅跟中小学基础教育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就多达几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流动少年儿童就学暂行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等。

司法常识告诉我们,政府部门的各个部、委、司、厅、局,在其管辖的领域一般都具有相当明确的行政执法权力,都是本领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基于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我国,虽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行政执法中不可能也难以享有完整的执法权,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对教育的行政执法者及其权限的规定却也是较为完备而且明确的。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与教育行政执法有关的部门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等,执法队伍不能说不庞大,其实力不能说不雄厚。可是,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现实却是,除了教育主管部门仍然坚守岗位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行使有限的执法权,除了学校和教师仍然在坚守岗位履行教育教学义务——注意只是履行义务而不是执法——之外,其它的执法者基本上处于严重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可是,又有哪个部门真正“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时刻把“有关的教育工作”放在心上?于是,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行政执法不作为的重灾区。

教育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政府、非教育部门、社会、家庭等对教育应尽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大多是教育主管部门无力监管而学校和教师却无权作为的领域。可是,本应负起责任来的相关部门,不是视而不见就是把皮球踢来踢去,甚而至于出了问题一概归咎于学校和教师,其不怪也欤?

关于教师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一旦出现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现象,只要是教师尚未饿死或者被打死,又有哪个部门主动去追究?

关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xx、xx、卖淫等行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现在的留守孩子基本上都属于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更别说父母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又有哪个部门还记得这是违法行为?睁开眼睛看看,我们周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各商店一手收钱一手交货,见钱售烟,谁不是在发昧心财?又有谁管?

关于义务,教育类法律法规对学校和教师的有明确规定,对受教育者的也没有疏忽。学校和教师没履行义务有教育主管部门来执法,有政府来处置,可是对家长或监护人的义务没履行呢?对受教育者的义务没履行呢?执法者所干的除了是不作为,剩下的还是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在当前学校教育中最令学校和教师xx的是,家长或监护人对学校教育配合不够或不予配合,把孩子的教育问题全部抛给老师甚至对孩子实施跟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教育;而孩子呢?我行我素,视老师的教育洪水猛兽,阳奉阴违甚至当面顶撞,汕尾陆丰甲子镇甲子一中范炳老师因制止学生考场吵闹招来学生围殴、家长持凶器进校园行凶以致势严重当场昏迷就是例子。

范炳老师遭遇暴力后,该校一教师愤慨地对媒体说:“面对面给一拳头一巴掌,这已经够侮辱的了。居然还拿着凶器冲入校园,哪有这么大的仇恨?”也许有人会说,制止不是教育。那么,是不是对违纪现象也要大力表扬大加赏识,那才是教育?据范炳老师的同事介绍说,他们学校因教育学生而遭遇暴力的老师不是一个两个,他自己也挨打挨骂过多次,其中有一次在遭遇暴力后还被家长质问道:“我的孩子干吗要你教育?”可见受教育者拒绝履行义务、家长的不配合学校教育的状况在当地已经发展到了何等地步!谁让他们有恃无恐?典型的教育行政执法缺位!如果不是被打的范老师那“教师的人身安全都没有保证,我们怎么教书育人?”的凄楚之语打动了媒体,如果不是“学校在事发当天下午停课,所有老师准备以无声的行动维护教师尊严”的行动惊动了社会,又怎么会有陆丰市公安局局长的掷地有声的正义之言——“挖地三尺追捕凶手”呢?汕尾陆丰甲子镇甲子一中范炳老师遭遇暴力之事见诸媒体仅仅是让人们看到了教育尊严“遍体鳞伤”的冰山一角罢了! 

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jd1}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基础教育能否健康稳定发展,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都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相对而言,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较大,它们的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学校。因为,在现有体制之下,各级政府掌握着{zd0}限度的教育资源,具有{zg}的教育行政执法权,它的言行举止具有{zd0}的影响力,良好的尊师重教的社会环境需要它营造,教育的尊严需要它来维护;社会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硕大xx的大染缸,它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的形成、对学校育人的成败所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却又是难以抗拒的,古代孟母三迁的故事,就形象地说明了社会环境的重要性;家庭是青少年接触最早最直接、呆的时间最长的环境,家长的一言一行对他们的影响最早、最直接、最深刻。而学校和老师只是根据政府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的规律,在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培养与塑造罢了。

只有政府和各教育执法机构忠于职守从严治教,不渎职,不乱作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切切实实地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无权作为也无力作为的问题上有所作为,才能极大地推动社会和家庭的尊师重教,学校教育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教师才能安安心心地各尽所能,我们的教育才有尊严,教育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才能永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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