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而提出辞职。有时候是在用人单位误导下提出辞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有时是为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事后又反悔的。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反悔而撤销辞职申请呢?
一、无权任意撤销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
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这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或撤销。
二、撤销 or 撤回大不同
【案例】李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李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请问李某还可以反悔吗?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是不能撤销的。
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果送达用人单位辞职材料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辞职行为可以撤回。
举个例子,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后又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这份撤回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么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
就李某的案例而言,李某的辞职申请已经送达至公司,其辞职行为是不能撤回的。